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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标数据
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委托运营

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委托运营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24BTLCJ00803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27日9:00时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25 一、转让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运营期限(年)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 第2层 混合 约1128 6 27 2.7 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按现状移交,其他瑕疵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10%,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免费用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45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1.运营标的用途为商业。受让方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从事娱乐、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委托运营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委托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受让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整体转让。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 ①受让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招商,收取商户的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每户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受让方须建立完善详实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台账,委托方后期有权针对受让方上述相关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 ②受让方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均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③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或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中出现问题(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有关部门通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④受让方需自行办理相关运营资质、经营手续等,因资质不全、手续缺失导致的违约责任及处罚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⑤运营期间,受让方须服从物业管理,物业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目前物业费用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如后期物业费有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⑥合同期满后,受让方不得暴力拆除已安装的设施设备,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对此委托方不予任何补偿。 ⑦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2个第三方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须为自然人,同时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3727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蒋主任;联系电话:0551-6265737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舒童雅苑B-S1号楼2层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建筑面积约1128平方米,结构为混合,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10%。运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的24%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第二批物资类公开招标

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第二批物资类公开招标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第二批物资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MYWZGK2024-8-21.招标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为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并委托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投标函”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附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3.4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投标。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当于或者优于招标人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中发布的“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公告发布之前,任一日在不良行为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8)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投标人需同时在商务文件中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清算信息”的查询结果。如投标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或报告内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异议的,投标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将会对投标人进行不利评价。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按照虚假投标进行否决,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9)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授权的专业检测机构或者国际专业权威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10)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等)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12)违反“投标函”承诺,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中被认定在招标人采购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13)其他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及技术规范书。(所有物资必须满足省公司C类质量检测标准,物资类供应商提供网省资质核实证明材料,如不提供导致后续合同无法签订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不接受代理商投标。3.7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3.9 其他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7日-2024年8月1日8: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招标人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账号和密码,以及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报名联系人(含电话、邮箱等信息)只能代表一家投标服务商获取投标文件,禁止同一人代表不同单位参与项目报名获取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注册并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方可获取招标文件,电子钥匙的办理流程请登录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首页“新手指引”→“电子钥匙办理须知及电子钥匙安装包”下载所有文件仔细阅读。电子钥匙的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潜在投标人高度重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电子钥匙导致获取招标文件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支持电话为:4009915500。4.3投标人需利用投标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投标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首页“下载专区→供应商投标工具”下载并安装。操作手册及注意事项见首页“操作说明→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或“演示视频→投标工具新U+操作指导视频”。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支持服务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4.4注意事项(1)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控制性预算价的50%时,由现场专家审议合理性,如不合理则不参与平均值的计算。对于专家审议的不合理低价,由代理机构通过系统向各投标人《质询函》,投标人在30分钟内在系统提交澄清函,未提交的视为不合理低价。5.投标文件的提交5.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8月16日8:30时(北京时间)。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投标文件提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电工交易专区)。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如要求全部文件上传电子商务平台,投标人仅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交全部投标文件;对于受电子商务平台容量限制,要求通过网盘递交的文件,投标人需应用投标工具U+商务技术大文件功能加密提交网盘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提交。5.2 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不接受邮寄、现场提交等电子提交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5.3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将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https://sgccetp.com.cn/porta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芜湖明远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路2号邮编:241000招标代理机构:宣城南天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邮编:242000联系人电话:吕工18956371738电子邮件:xcntzbwhmy@163.com评标地点:芜湖供电公司评标场所电子商务平台-电工交易专区 网址: https://sgccetp.com.cn(使用新手指引中提供的浏览器)8.合规声明本招标文件(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如在技规书中有限制性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9.权利声明禁止对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除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载(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文转载、修改后转载)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的,不得改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转载(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内容转载、转载不注明来源、遗漏或不及时转载修改或补充内容等)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不得对招标公告或公示信息等内容进行不全面、不准确、不客观地分析或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或违反本条规定转载、使用本招标文件或公示信息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0.文件异议 报名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时,须在公告期间提出,否则视为接受项目要求。2024年7月27日 招标公告附件序号项目编号分标名称包号项目名称物资名称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交货时间报价方式业绩要求报告要求生产设备试验设备1WHMY2024-WZ185物资包1国际贸易创新产业园项目供电工程10kV封闭母线、变压器-低压总柜连接铜排、低压出线柜、低压封闭母线、低压进线柜、低压母联柜、低压无功补偿柜、高压出线柜、高压分段柜、高压隔离柜、高压计量柜、高压进线柜、高压母设柜、交流屏、所用变柜、直流屏362.13032024年9月16日总价(仅开关柜要求)不少于150 台(仅开关柜要求)本体型式试验 断路器型式试验(仅开关柜要求)1、数控折弯机 (或具备折剪冲 功能的数控加工 中心) 2、数控剪板机 (或具备折剪冲 功能的数控加工 中心) 3、数控冲床(或 具备折剪冲功能 的数控加工中 心) 4、母排加工机(仅开关柜要求)1、工频耐压装置 2、二次回路工频耐压装置 3、回路电阻测试仪 4、机械特性测试仪 5、绝缘电阻测试仪附件下载链接地址:https://sgccetp.com.cn/ecpwcmcore/index/downLoadBid?noticeId=2024072747562092¬iceDetId=

荣事达大道228号综合楼南侧1号门面两间租赁

荣事达大道228号综合楼南侧1号门面两间租赁荣事达大道228号综合楼南侧1号门面两间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荣事达大道228号综合楼南侧1号门面两间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TLCJ00805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43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荣事达大道228号综合楼南侧1号门面两间 第1层 钢混 约60 3 8.2 0.8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228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较小,墙体存在渗漏且影响使用的情况,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委托方不负责维修。 4.标的房屋水电均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解决房屋的用水用电问题。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5.标的房屋物业费按物业公司标准收取,承租人须服从物业公司管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服务。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标的房屋位于学校附近,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补习学校、辅导班等与学校教育相关的行业;不得从事娱乐业、餐饮业、烟酒店、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室、桌球室、洗浴及其他学校周边禁止或有碍教学秩序的业态;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5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同时,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0.提前退租特别说明: (1)承租人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须至少提前30天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自提出退租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交还房屋的,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如承租人自提出退租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的,则租金结算至交还房屋之日。 (2)在上述“(1)”要求的基础上,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满足下列情况的,还须按下列要求另行支付对应的违约金: ①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6个月的,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取消承租人的免租金装修期,承租人须按照首年租金标准向委托方支付原免租金装修期内的租金; ②6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12个月的,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③12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24个月,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④24个月≤承租人实际租赁时间,则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1.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585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胡经理,联系电话:0551-6265733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66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红框内为标的外观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 (小写: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 (小写: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小写: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小写: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公租房配套用房一层原食堂租赁

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公租房配套用房一层原食堂租赁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公租房配套用房一层原食堂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公租房配套用房一层原食堂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FMCJ00411 委托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公租房配套用房一层原食堂 第1层 钢混 约1102.12 2 13.22544 1.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巢湖市工投巢湖科技创新园。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配备独立水电表,房屋内使用电器额定总功率不得超过28千瓦。 4.标的房屋内餐桌餐椅等设施设备包含在本次租赁范围内并可供承租人使用,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住宅。根据委托方对园区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仅限用于园区配套餐饮食堂业态,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三合一”场所使用,即:不得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租赁房屋内。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承租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管道堵塞渗漏破损等维修、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相关维护保养及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如涉及)须由承租人按比例承担,承租人自用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4032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吴经理,联系电话:1302306368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66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红框内为标的外观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该履约保证金不抵冲租金,此保证金用于履约过程中因乙方的违约、违纪经营,乙方任何客户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代为赔偿或代付罚款,乙方不得无故提出异议(金额以索赔额和处罚额为准),由此造成的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若未能按时补足差额,则每逾期一日支付差额部分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无故违约或无故提前撤场,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 (小写: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内接收房屋,如乙方逾期接受房屋的,则视为乙方已经接收该房屋,租金依约计算。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乙方应确保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及时腾退房屋,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占用费用。因乙方逾期腾退房屋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占用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乙方自愿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房屋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须由乙方按比例承担,乙方自用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租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保持房屋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 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按约定交还房屋,并保证房屋主体结构及其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9、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经营证照,并承担因违法经营导致的一切责任。 10、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房屋。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 (小写: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的。 8、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无故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小写: 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根据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小写: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或约定的其他金额)。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直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腾退房屋,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8、乙方在租赁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支付甲方相应的违约金。 9、乙方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按约定交还房屋或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支付甲方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二期)(二次)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二期)(二次)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二期)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二期)(二次)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412 委托方 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8月16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二期) 4 框架 约700(业务用房) 6 16.547775 1.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本次租赁标的为业务用房以及解放牌红色厢式运输车3辆。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标的租赁用途为经营业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三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6%。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9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租赁双方仅为房屋及车辆租赁关系,委托方不干预承租人的经营管理,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人直接或间接造成委托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委托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委托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2)因本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为尽早实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和“军民共用、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建设目标,承租人租赁上述业务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3)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如需改变房屋布局,必须提前7日书面向委托方报备,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导致房屋及车辆配套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否则委托方有权从承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月支付给委托方。 (6)租赁期内,承租人车辆及人员出入厂区,须按照委托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7)租赁期内,承租人须承担为三辆解放牌红色厢式运输车购买商业险及交强险的所有费用,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300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具体缴费方式须由承租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1775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0551-6448892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中央厨房的地址、面积、用途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接受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出租事宜。本合同所指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为“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及车辆),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园区内。业务用房面积:700㎡,租赁用途:用于业务洽谈场所。车辆数量:解放牌红色厢式运输车3辆(型号: 车牌: 吨位: ),租赁用途:用于中央厨房生产加工日常运输。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进行现场踏勘,确认使用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使用要求、车辆符合使用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和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6年整。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人民币: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成交价人民币: 元(?: 元)。递增情况:首年租金为中标价、第2年租金为中标价、第3年租金为中标价,第4年租金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第5年租金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第6年租金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首年免租金装修期为3个月(9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二)乙方应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路支行 账号:1302010709006201970)。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六个月租金,计人民币: 元整(?: 元),以后每期租金均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及车辆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和车辆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和车辆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和车辆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车辆正常使用,乙方进场前,甲乙双方按照租赁房屋和车辆现场交接清单清点,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甲方将房屋和车辆、钥匙移交给乙方使用。 4、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因乙方自行装修改动部分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解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故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返还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金。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年检手续由乙方负责,保险费用、车船税、违章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因为乙方不及时年检、足额缴纳保险费、罚款和税费等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及车辆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和车辆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3、乙方交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本身处于完好状态,各项功能性能正常,外观无明显破损,无违章违法记录未消除,且未脱保。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及车辆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行添加设施导致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管道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线路改造须符合供电、供水管理规范要求消防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安装和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业务用房及车辆供乙方租赁期间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房屋附属设备及车辆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有关纠纷、违法行为等,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和车辆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车辆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保证并协调乙方租赁期间所需的水电、热力、通讯等基本供应,协调经营过程中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因供水公司、电力公司、网络运营商等停水、停电、断网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甲方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和车辆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油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和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保卫、消防、保洁、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为三辆解放牌红色厢式运输车购买商业险及交强险的所有费用,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300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具体缴费方式须由乙方自行向甲方咨询。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5、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6、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7、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及人员出入厂区,须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0、乙方对在经营过程中获悉的甲方或者国家重要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甲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车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1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和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租赁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甲方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车辆有关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和车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中标首年的年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缴纳其他费用的,除须补交租金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租金数额的1%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和车辆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交车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租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和车辆后,该处租赁房屋及车辆、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仅为房屋及车辆租赁关系,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租用甲方房屋和车辆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因本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为尽早实现“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和“军民共用、平战结合、军民融合”的建设目标,乙方租赁上述业务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3、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改变改变房屋布局,必须提前7日书面向甲方报备,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4、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房屋及车辆配套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 6、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为实现债权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8号)。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2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 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现对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 1.项目概况与范围 1.1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 1.2 招标项目编号:2024BTFWZ00386 1.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1.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4BTFWZ00386 1.5 招标项目地点: 长丰县各乡镇 1.6 招标项目规模: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110部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 1.7合同估算价:45.00万元 1.8 招标项目预计进场日期:具体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1.9 服务期限:自电梯上一批次服务期截止日期后一年(暂定365日历天)。服务期满后,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可以按照本次中标价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 1.10招标范围: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110部电梯维保及维修服务,详见委托人要求。 1.11项目类别: 其他交易·服务 1.12其他:/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资质要求,满足下列任一资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B级及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安装及修理,子项目包含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2.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电梯维保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服务总金额不低于30万元。 2.3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其他要求: / 。 3.招标文件获取 3.1 获取时间:2024-07-27 00:00 到 2024-08-16 10:30 3.2 获取方式: (1)本招标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 (3)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则须在规定的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4)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网上支付。 (5)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12、66223831。 3.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200元整,售后不退。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16日 10:3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开标时间及地点 5.1 开标时间:2024-08-16 10:30 5.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发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7.1招标人 招标人: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丽水河畔S-1楼商业用房 联系人:林工 电 话:0551-66866991 7.2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 话:0551-66223912,66223831 7.3电子交易系统 名 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 话:400 998 0000 7.4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长丰县公共服务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丽水河畔S-1楼商业用房 电 话:0551-66866991 8.其他事项说明 8.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8.2 投标人如需开具标书工本费发票,在项目开标次日后自行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平台打印。 9.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7580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232811630000452504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5083056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附件:招标文件正文.pdf

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委托运营

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委托运营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24BTLCJ00804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27日9:00时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25 一、转让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运营期限(年)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 第3层 混合 约1128 6 27 2.7 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按现状移交,其他瑕疵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10%,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免费用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45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1.运营标的用途为商业。受让方不得从事产生烟尘、噪音和刺激性气味等扰民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从事娱乐、洗车、汽配维修、机械加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委托运营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委托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受让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整体转让。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 ①受让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招商,收取商户的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每户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受让方须建立完善详实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台账,委托方后期有权针对受让方上述相关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 ②受让方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均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③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或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中出现问题(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有关部门通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④受让方需自行办理相关运营资质、经营手续等,因资质不全、手续缺失导致的违约责任及处罚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⑤运营期间,受让方须服从物业管理,物业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目前物业费用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如后期物业费有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⑥合同期满后,受让方不得暴力拆除已安装的设施设备,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对此委托方不予任何补偿。 ⑦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2个第三方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须为自然人,同时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3988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蒋主任;联系电话:0551-6265737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舒童雅苑B-S1号楼3层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建筑面积约1128平方米,结构为混合,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10%。运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运营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运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运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运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4、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的24%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委托运营

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委托运营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委托运营 项目编号 2024BTLCJ00802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7月27日9:00始至2024年8月15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7月27日9:00时始至2024年8月1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25 一、转让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运营期限(年) 首年运营底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 第1层 混合 约1140 6 55 5.5 运营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按现状移交,其他瑕疵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支付: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6%,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2.免费用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费用装修期45日,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运营期内。 3.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运营费用,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运营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1.运营标的用途仅限农贸市场,包括果蔬、肉类、水产、禽蛋奶等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农畜水产品、加工食品、其他农副产品等。按照《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 272—2022)要求,其中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占本项目总标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70%。标的须整体运营使用,受让方不得将标的拆分砌墙分隔改造成若干独立门面对外转租。受让方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委托运营要求 运营期要求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委托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标的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受让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整体转让。 4.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运营期内,受让方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8.《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10.特别说明: ①标的农贸市场纳入2024年庐阳区存量菜市场的建设任务,受让方须按照《关于印发庐阳区加快推进菜市场建设管理提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庐政办秘〔2018〕8号)、《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3401T 272—2022)等文件和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招商,不可改变其用途。具体要求需要受让方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受让方未按要求装修改造造成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标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②受让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招商,收取商户的履约保证金(含设备保证金)数额每户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租金、物管费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受让方须建立完善详实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台账,委托方后期有权针对受让方上述相关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 ③受让方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工作中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且拒不整改的,委托方代为整改产生的一切支出费用均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④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发生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或在文明创建、环保检测、垃圾分类等重大保障中出现问题(如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批示、有关部门通报)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且不进行任何赔付,所有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⑤受让方需自行办理相关运营资质、经营手续等,因资质不全、手续缺失导致的违约责任及处罚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⑥运营期间,受让方须服从物业管理,物业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目前物业费用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如后期物业费有调整,以物业公司公示为准。 ⑦合同期满后,受让方不得暴力拆除已安装的设施设备,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对此委托方不予任何补偿。 ⑧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2个第三方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须为自然人,同时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083220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www.ahggzyjt.com/),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蒋主任;联系电话:0551-6265737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2、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产提供给乙方作为 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1、舒童雅苑B-S1号楼1层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舒童雅苑小区B区北侧,建筑面积约1140平方米,结构为混合,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农贸市场。 2、房产使用用途: 第二条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 经营房产使用期限共6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用装修期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首年运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递增情况: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为首年成交价,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每年实际运营费用均在第一年运营费用基础上增长6%。运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运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应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转让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经营房产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应予以结清。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转让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运营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转让方协助。 7、运营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运营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转让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2项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 元)。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标准(? 元)。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相当于1天租金标准24%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 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转让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合肥城市云算力服务项目采购_中选结果公示

合肥城市云算力服务项目采购_中选结果公示 合肥城市云算力服务项目采购_中选结果公示 合肥城市云算力服务项目采购:标段1/标包1的中选人为芜湖市大数据建设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27日

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滁州)有限公司尿素询价公告

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滁州)有限公司尿素询价公告 光 大 绿 色 环 保 固废 处 置 ( 滁 州 )有 限 公 司 尿 素 询价 公 告 光大绿 色环 保固 废处 置 (滁 州) 有 限公 司 因建设 / 经营 需要, 现对 光大 绿 色环保 固废 处 置 (滁 州) 有限 公司 尿素 进行询 价采 购, 欢迎 符合 资格条 件的 供应 商参 与 报价 , 具 体公 告事 宜如下 : 一、采 购项 目编 号: LS H B - GX - 2024 - 4 365 二、采 购项 目名 称: 光大 绿色环 保固 废处 置( 滁州 )有限 公司 尿素 三、采 购方 式: 公开 询价 采购 四、 采 购内 容: 尿素, 20 吨。 供 货期 为 20 24 年 8 月 2 日至 202 5 年 8 月 1 日, 供货期 内 分 4 次供货 。 序号 项目 数值 1 执行标 准 G B / T 24 40 - 201 7 2 总氮含 量 ≥ 46.4 3 水分 ≤ 0.3 4 粒度 d( 0.85 - 2.8) m m ,易 容且 溶 解无杂 质 5 包装 50kg/ 袋 ,外 用吨 袋打 包, 防水防 潮 五、询 价文 件的 获取 : 响应 人收到本 公告后, 请登录 光大环境 招标采购 电子交 易平台( h t t p s : / / zc p t .ce b en v i r o n m ent .com .cn ), 下载 光 大 环境投 标 管家 报 名参 与本 次询价 ,并 下载 电子 版询 价文件 。 六、资 质要 求: 1 、应 是在 中国 境内 / 外 注 册的企 业, 具备 有效 的营 业执照 及相 关资 质证 书。 2 、 具有 独立承 担民事 责任的能 力, 未被“ 信用 中国”网 站列 为失信 惩戒 ,未被司 法机 关列为 失信 被执 行人 。 七、响 应文 件的 递交 1 、响 应文 件递 交截 止时 间 : 202 4 年 08 月 01 日 09 时 00 分 , ???期 不予 受理 。 2 、响应 文件递 交方式 为: 在光大环 境招 标采购 电子 交易平台 投标 管家上 传电 子版响 应 文件。 八、联 系方 式: 招 标 人: 光大 绿色 环保 固废处 置( 滁州 )有 限公 司 地 址: 安徽 省滁 州市 定远盐 化工 业园 管委 会 联 系 人: 李利 国 电 话: 1835 6726 190 电子邮 箱: l i l g@c ebenvi r o nm ent .com .cn 九、监 督 邮 箱及 电话 : 监督邮 箱: cgt s@ ceb envi r o nm ent .com .cn 监督电 话: 0755 - 8398 9817 202 4 年 07 月 26 日

繁昌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与经二路及三元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合同公示

繁昌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与经二路及三元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 WH10CG2024HW37690101 二、合同名称: 繁昌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与经二路及三元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合同备案 三、项目编号: WH10CG2024HW3769(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FS34022220240261号) 四、项目名称: 繁昌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与经二路及三元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安徽省繁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银河大道1号) 联系方式:0553-7711278 供应商(乙方):安徽灵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女山路61号 联系方式:0550-22680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一体化人行灯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RX300-3 主要标的数量:16台 主要标的单价:2450元 合同金额:1343865.00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0日历天,地点:芜湖市繁昌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繁昌经济开发区纬六路与经二路及三元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工程合同.pdf

合肥公交集团化工杂项(油漆)采购答疑公告

合肥公交集团化工杂项(油漆)采购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化工杂项(油漆)采购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Z0137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化工杂项(油漆)采购磋商文件补疑 2024BTFWZ01370 原磋商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现延期至“2024年7月29日11:00”。 招标人名称: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8748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2、66223831 2024年7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附件:2024btfwz01370补疑.pdf

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2QTCG24D02C0102 二、项目名称: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杰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江镇镇江镇北街51号 成交金额:1685555.18元 供应商评审价格:1685555.18元 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85.54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 采购范围: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复兴村核心区进行风貌管控提升等内容。 施工工期:120日历天 项目经理:肖培臣 注册证书信息:皖234172033467 五、评审专家名单:黄德良、何芸、王婀娜 六、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收取32177.00元,由成交人支付。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书面质疑材料递交地址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金瓯商务广场23F,联系电话:0556-4058999;以网络形式提出质疑的,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56-4058999。 若供应商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形式向怀宁县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6-4611330,其中以网络形式提交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进行在线投诉。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②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③被质疑人名称; ④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⑤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⑥必要的法律依据; ⑦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③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④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⑤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怀宁县月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月政路10号 联系人:赵法新 联系方式:0556-405110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独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怀宁县育儿路金瓯商务广场23F 联系人:徐安明 联系方式:0556-4058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法新 电 话:0556-4051105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开标记录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4.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5.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H2QTCG24D02C0102-1]怀宁县月山镇复兴村核心区整体风貌管控提升项目.AQZF 公告.pdf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doc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pdf 开标记录表102号.pdf

光大生物能源(六安)有限公司2024年08月月度物资询价公告

光大生物能源(六安)有限公司2024年08月月度物资询价公告 询 价 公 告 光 大 生 物 能 源 ( 六 安 ) 有 限 公 司 因 建 设 / 经 营 需 要 , 现 对 光 大 生 物 能 源 ( 六 安 ) 有 限 公 司 2 0 2 4 年 0 8 月 月 度 物 资 进 行 询 价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报 价 , 具 体 公 告 事 宜 如 下 : 一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L S H B - G X - 2 0 2 4 - 4 2 9 5 二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光 大 生 物 能 源 ( 六 安 ) 有 限 公 司 2 0 2 4 年 0 8 月 月 度 物 资 三 、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询 价 采 购 四 、 采 购 内 容 : 1 、 2 0 2 4 年 0 8 月 月 度 物 资 , 具 体 见 附 件 2 0 2 4 年 0 8 月 月 度 物 资 采 购 清 单 ; 2 、 报 价 含 增 值 税 含 运 费 , 非 易 损 件 质 保 一 年 ; 3 ?? 采 购 人 以 各 货 物 分 项 最 低 价 分 别 确 定 成 交 人 。 响 应 人 可 以 对 货 物 清 ?? 中 所 有 货 物 进 行 报 价 , 也 可 以 针 对 货 物 清 单 中 某 一 项 或 几 项 货 物 进 行 报 价 ; 4 、 通 用 物 资 货 期 为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7 天 内 到 货 ( 特 殊 情 况 买 方 急 用 物 资 另 行 通 知 货 期 ) ; 厂 家 订 做 物 资 卖 方 需 第 一 时 间 订 货 , 货 期 以 厂 家 货 期 为 准 。 五 、 询 价 文 件 的 获 取 : 响 应 人 收 到 本 公 告 后 , 请 登 录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c p t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 下 载 光 大 环 境 投 标 管 家 报 名 参 与 本 次 询 价 , 并 下 载 电 子 版 询 价 文 件 。 六 、 资 质 要 求 : 1 、 应 是 在 中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企 业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 2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 t t p s : /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列 为 失 信 惩 戒 ,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 t t p : / / z x g k . c o u r t . g o v . c n / s h i x i n / )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七 、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 0 2 4 年 0 7 月 2 9 日 1 6 时 0 0 分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为 : 在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投 标 管 家 上 传 电 子 版 响 应 文 件 。 八 、 联 系 方 式 : 招 标 人 : 光 大 生 物 能 源 ( 六 安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六 安 市 裕 安 平 桥 高 新 工 业 集 中 区 九 星 路 与 兰 迪 西 路 交 口 联 系 人 : 季 磊 电 话 : 1 3 6 5 1 5 0 2 3 8 3 电 子 邮 箱 : j i l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九 、 监 督 邮 箱 及 电 话 : c g t s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0 7 5 5 - 8 3 9 8 9 8 1 7 2 0 2 4 年 0 7 月 2 5 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采购程序性死亡蛋白-1(PD-1)检测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项目招标公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采购程序性死亡蛋白-1(PD-1)检测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4AT91103104686)招标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程序性死亡蛋白-1(PD-1)检测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采购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采购清单品目号品目名称供应期1程序性死亡蛋白-1(PD-1)检测试剂盒(流式细胞仪法)3年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通用资格条件3.1.1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3.1.2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入围单位:(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http://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近三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1.3投标人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被限制投标的情形。3.1.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3.2专用资格条件:3.2.1如是依法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投标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产品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3.2.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应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生产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时);3.2.3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时)或已完成经营备案并获取备案编号(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时);3.2.4须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函)(须注明具体的起止时间)(可由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或产品全国总代理公司或区域代理公司出具,但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出具授权的单位具有相应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证明);3.3参加本项目(含所有品目,辅助试剂、耗材除外)的不同投标人所投任一产品品牌相同,经评审,如均为招标项目技术参数范围内的产品,品牌相同的投标人其投标均被否决;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审核,将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执行,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以上证明文件均须为合法有效。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年审的证书,证书必须为年审合格的证书。四、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每日09: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安天智采”)(https://www.xinecai.com)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详见安天智采,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注:(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需在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https://www.xinecai.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已注册用户请确认完善信息并提交通过),具体操作参见安天智采门户-产品与服务-服务指南(https://www.xinecai.com/serveguide)。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投标后选择投标申请,明确参加项目及标段,在线缴纳招标/采购文件费用后,下载文件及相关附件(含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文件,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查阅安天智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具体操作参见《投标人操作系统说明书》(操作手册链接:https://www.xinecai.com/serveguide)。投标人注册成功后如需要变更初始注册信息的,应及时在安天智采申请变更(安天智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400-050-9988),如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文件下载操作和上传投标文件。(2)若注册、缴费、获取招标文件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咨询安天智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400-050-9988。五、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天智采递交电子投标文件。5.2逾期未在规定的安天智采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予以拒收。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天智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上发布。重要说明:参与本项目并成功获取文件的投标人,必须在中国科大附一院(安徽省立医院)招标采购平台注册(https://ahslyy.vhepro.com),并于开标前在平台中填报投标信息。如未按时填报的,视为放弃投标。投标信息须在平台中导出打印后替换投标一览表(导出的一览表必须带有平台水印)装订入投标文件,否则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七、联系方式招 标 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17号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6楼604室联 系 人:张女士、岳女士、杨女士电 话:0551-63736785、18255226608电子邮件:yuqizhang@ahbidding.com 附件: 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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