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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 Call For B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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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访谈 / From The Int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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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标数据
县医院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征集公告

县医院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征集公告 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征集公告 我院拟对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参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采购清单详见附件1 二、报名资格要求 只接受生产企业或市级区域代理及以上区域代理商提供的相关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区域代理商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同时提供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在本省合法销售该设备的产品代理授权书。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递交技术参数征集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采购清单进行公开征集,按序号独立装订。 (二)所推荐设备同品牌同型号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三级综合医院供货业绩(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完整供货合同(包括所有配置的分项报价),同时提供安徽省内用户名单(列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设备技术参数需按照招标规定格式提供,其参数必须满足三家品牌以上主流机型,满足三级综合医院评审要求,不得有独家参数,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 (四)提供所推荐设备生产说明书和产品彩页(含产品外观样式、产品宣传资料等),加盖公章。 (五)提供市场同档次产品对比表,应注明具体机型、市场价格。见附件3。 (六)未按要求提供的资料不予接受。 四、递交方式 需提供电子版文件,不接受纸质版。2025年6月22日17:00前递交,逾期递交的恕不接受。 在征集时间内将纸质文件(盖章齐全)原件扫描成一个pdf格式(须用彩色扫描),同时将电子文档(技术参数需提供word版)放到一个压缩包内,随扫描件一同发送至指定邮箱(标明序号)。 五、特殊说明 (一)本次征集活动仅为编制设备技术参数使用,非招标资格预审。投递人相关资料一经递交后,不予退回。 (二)无论征集单位是否采用,投递人应保证所递交的技术参数或配置要求,不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递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对所有自愿递交参数征集资料的投递人,征集单位不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和物资补偿,一切费用均由投递人自行承担。 (三)征集单位有权针对技术参数不了解、不清楚的地方对投递人提供的技术负责人进行询问,投递人应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回复征集单位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回复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本次技术参数征集活动为项目开展前的市场调研及询价阶段,本项目招标将在征集活动结束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中标服务供应商不限于此次参加调研单位。 六、联系方式 征集单位:太湖县人民医院 联 系 人:章先生 联系电话:18055695759 资料接收邮箱:3995671725@qq.com 太湖县人民医院 2025年6月13日 附件1: 设备采购清单 附件2: 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征集单 附件3 :市场同档次产品对比表 附件:附件1 设备采购清单(7).xlsx [11.0 KB] 附件:附件2 技术参数模板.doc [33.0 KB] 附件:附件3 市场同档次产品对比表(19).xlsx [11.3 KB]

要素市场五层539-1室房屋招租(三次)

要素市场五层539-1室房屋招租(三次)要素市场五层539-1室房屋招租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要素市场五层539-1室房屋招租(三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633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518886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要素市场五层539-1室房屋 第五层 型钢砼框架 约153.14 3 6.4319 0.6 1.标的坐落位置: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西南要素市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内不得增设夹层。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11.特别说明: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项目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需与项目所属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经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与项目所属物业另行结算。 (3)承租人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等;如经营业态需要过二次消防,需通过消防及住建部门的审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4)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00953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0551-65188860、1595516318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吴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19、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市场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账号:54870188000001477)。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一个月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合同期内,乙方欠缴租金或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和停水等措施;拖欠水电费、空调采暖费等相关费用超过7日的,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仍保留对上述所欠款项的追索权。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乙方需在开业前提供与合同约定品牌及乙方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 (六)乙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租赁房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乙方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转租分租。 (七)因乙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款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于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条件如下: 1.合同期满且双方交接完毕; 2.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协商一致且交接完毕; 3.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争议解决完毕。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房屋装修、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的或者违反甲方关于规范装修的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期内如果发生乙方经营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消防法律法规及甲方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在相关部门或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D座lF。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甲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甲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书面送达或在店面张贴通知或者发送短信到预留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甲乙双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滨湖。 (二)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租赁(二次)

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租赁(二次)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362 委托方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64467532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 办公用房:第1层和第2层;场地:第1层 框架结构 办公用房:约137㎡; 场地:约307㎡ 3 6.1164 0.6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与大众巷交口合肥公交集团老博物馆公交首末站办公用房和场地。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房屋、场地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标的房屋已接入水电表,室内留存的遗留物品、杂物等由承租人负责处理,有关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办公。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需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和环保要求,合法经营,禁止从事餐饮、会所娱乐、汽车清洗美容、殡葬服务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干扰周边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业,禁止存放化工类产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危险类物品,禁止“三合一”场所,禁止从事传销、恐怖、诈骗等违法活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和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及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和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和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和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和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和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和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83450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5955125619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和场地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和场地坐落于 , 租赁面积: m? ,租赁用途: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和场地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和场地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水电费 (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20日前向甲方支付。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房屋和场地租赁期间,甲方提供水、电接入并单独计量,甲方不承诺供电负荷能够满足乙方需求。水费标准为每吨4.0 元(水表号: ),电费每度1.0 元(电表号: ),按季度交纳。 第五条:房屋和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并签订合同后,应于10日内将租赁房屋和场地交付给乙方,自乙方接手房屋起开始计算租期。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和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标的时应保证租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和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和场地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和场地归还甲方。如若乙方还未撤离,占用费将按照原合同租赁费结算并据实支付。 2.乙方交还房屋和场地时应保证房屋和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缺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和场地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和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和场地。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和场地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和场地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和场地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和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和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和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和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和场地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前应对所租房屋结构及电路安全等是否满足自身生产维修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对生产维修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部责任,无论给自身或甲方造成安全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鉴于甲方有部分车间仍在使用中,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入甲方生产区域。 4.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和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5.乙方负责房屋和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和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和场地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和场地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9.乙方接收房屋和场地后,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环保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期间如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生产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和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如政府不补偿的,甲方亦不补偿且不违约。 1.该房屋和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和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和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和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和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上述第1、2、两种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交还房屋和场地。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和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或场地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含水电费)达叁仟元(?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或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发生以上1、2、4、5、6点情形或政府拆迁征收乙方拒不及时撤出交还房屋或场地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场地,每延迟一天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或场地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非本合同第十项第(四)(五)点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三个月租金。 4.如因该房屋或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或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乙方除需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外,还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2.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三个月租金总额。 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5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或场地;乙方不交房的,甲方同时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或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5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超过10天的,甲方同时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5.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 乙方接收房屋或场地后,该处租赁房屋或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和平路272号。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账户名称: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302010709004600117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和平路支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安徽省宁国市第一初级中学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安徽省宁国市第一初级中学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安徽省宁国市第一初级中学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GS-CG-CS-2025050 二、项目名称:安徽省宁国市第一初级中学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徽厚翔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振宁路40号 成交金额:1575000.00元 供应商的评审报价:1575000.00元 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92.10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名称:安徽省宁国市第一初级中学维修改造; 施工范围:校内教学楼更换真石漆外墙、行政办公楼二、三层改为教室、红屋二层改为教师办公室、B幢教学楼女生卫生间改造及更换B幢教学楼窗户为铝合金窗户等; 施工标准(质量):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施工工期:正式开工后的45个日历天内完成,并通过采购验收。 项目负责人:周少文 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皖234131560407 五、评审专家名单:胡晓兰、刘安泉、李克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磋商文件成交服务费; 2、收费金额:0.47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一)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宁国市教育体育局、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03号、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五楼,联系电话:0563-4013256、0563-2679296。也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不满意,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宁国市财政局提出投诉(联系人:陈女士,联系方式:0563-4110025,地址:宁国市人民路1号)。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国市教育体育局 地 址:安徽省宁国市津河西路103号 联系方式:蔡工、0563-40132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宏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国市宁城北路广通大厦5楼 邮 箱:hongjidaili@163.com 联系方式:高工、0563-267929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蔡工、高工 电 话:0563-4013256、0563-2679296 十、附件 1.磋商文件.pdf 2.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pdf 3.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附件: 公告.pdf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4号门面房出租(四次)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4号门面房出租(四次)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4号门面房出租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4号门面房出租(四次) 项目编号 2025HCWCA00084 委托方 安徽省司法厅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安徽省监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联系方式:0551-65982222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7月4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4号门面房 第1层 混合 约24.2 3 3.072 0.5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72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0日,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970994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895517316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省司法厅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65982330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三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5日付清后6个月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徽省司法厅,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 0188 0014 40917)。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本合同终止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4.乙方应保证交还甲方房屋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若存在欠费情况,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1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乙方享有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部分所获得的拆迁补偿。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8.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送达发送至本合同首页确定的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直接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出租

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出租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出租 项目编号 2025HCLCA00693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43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 第1层 混合 约111 3 5.994 0.5 1.标的坐落位置:庐阳区长江东路707号铜陵东村3号门面附1号附2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老旧,房屋公摊较大,实际使用面积较小,屋顶前段为二楼外平台,存在严重结构性渗漏问题,无法彻底维修,二楼雨水管位于房屋大门两侧,雨天排水,门头存在往内返水情况。房屋墙体有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无上下水管道。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委托方不负责维修。 4.标的房屋现有内部隔墙不得拆除改造,不得破坏房屋现有结构。房屋后方为小区住宅楼化粪池。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使用房屋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5.标的房屋水电均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解决房屋的用水用电问题。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标的房屋不得从事娱乐业经营;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承租人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10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之日;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之日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如因承租方原因解除租赁时,未满一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未满两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一个月违约金;租期内合同执行已满两年的,在提前退租时,须承担半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执行不满六个月即因承租方单方面原因提前退租的,取消免租金装修期,按照首年租金标准收取原免租金装修期内的租金。 11.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3.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010550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265733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6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 1.如解除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两个月租金; 2.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3.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两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半个月租金。 上述违约金在抵扣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的剩余租金(如有)无息退还乙方。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两个月租金。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免租金装修期间),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四)因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 1.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不满六个月的,则乙方应按照首年租金标准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租金装修期间的租金,并按照下述的租期未满一年的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未满一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个月租金; 3.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4.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半个月租金。 (五)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除须补足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0.24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退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用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租金元/天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39-2号门面房招租(三次)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39-2号门面房招租(三次)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39-2号门面房招租公告(三次) 项目名称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39-2号门面房招租(三次) 项目编号 2025HCWCA00348 委托方 安徽省司法厅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交易监督部门:安徽省监委驻政法委纪检监察组 联系方式:杨工,0551-65982222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7月4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省司法厅机关淮河路339-2号门面房 第1层 钢混 约19.2 3 1.6548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39-2号门面。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房屋内留存的可移动物品不在本项目出租范围内,本项目成交后由委托方负责清空房屋,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20日,不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3个月租金总额。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97081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1895517316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安徽省司法厅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65982330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该租赁房屋用途为 ,乙方必须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否则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三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甲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2.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之后相应的月份提前5日付清后6个月租金。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安徽省司法厅,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 0188 0014 40917)。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首次租赁时,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存在违约行为,本合同终止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交付和收回 1.甲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3日内将房屋按现状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付给乙方,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4.乙方应保证交还甲方房屋之前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予以结清。若存在欠费情况,甲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六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其他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10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的转租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因自然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乙方享有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部分所获得的拆迁补偿。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20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第十条 合同期满 合同到期前,乙方若愿意继续承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2、3、4、5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若对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6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罚款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 日通知甲方,且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5.乙方未在第五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五)/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8.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4.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送达发送至本合同首页确定的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直接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时间为送达时间;若以EMS特快专递或挂号形式递送,无论收件方是否有签收,自该等文件投邮之日起的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留存在发送方电脑当中的发送成功记录时间为送达时间;如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最早的送达为准。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一份送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招租

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招租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招租公告 项目名称 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招租 项目编号 2025HCLCA00713 委托方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庐阳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699743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6月14日9:00始至2025年7月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 第1层 混合 约90 3 4.9 0.5 1.标的坐落位置:庐阳区长江东路699号铜陵东村2号门面。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地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老旧,屋顶前段为二楼外平台,存在严重结构性渗漏问题,无法彻底维修,二楼雨水管位于房屋大门两侧,雨天排水,门头存在往内返水情况。房屋墙体有不同程度的渗水现象,上下水管道狭窄可能存在堵塞情况,有渗漏风险。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委托方不负责维修。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 4.标的房屋现有内部隔墙不得拆除改造,不得破坏房屋现有结构。房屋后方为小区住宅楼化粪池。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使用房屋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5.标的房屋水电均不在委托方名下,委托方不负责提供水费及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租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解决房屋的用水用电问题。承租人如需增加水电容量、改造水电线路,须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标的房屋不得从事娱乐业经营;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 2.承租人自行向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和公安等部门了解标的房屋是否能够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5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关于提前退租:承租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之日;如承租方距提出申请之日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如因承租方原因解除租赁时,未满一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未满两年,则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支付一个月违约金;租期内合同执行已满两年的,在提前退租时,须承担半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执行不满六个月即因承租方单方面原因提前退租的,取消免租金装修期,按照首年租金标准收取原免租金装修期内的租金。 11.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提供第三方对承租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书,第三方担保人不能为共同债务人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及建筑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13.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010632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0551-62657337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6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时: 1.如解除时乙方租期未满一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两个月租金; 2.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3.如解除时乙方租期已满两年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半个月租金。 上述违约金在抵扣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应支付的租金后,甲方应将乙方预交的剩余租金(如有)无息退还乙方。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两个月租金。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免租金装修期间),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四)因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 1.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不满六个月的,则乙方应按照首年租金标准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租金装修期间的租金,并按照下述的租期未满一年的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未满一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个月租金; 3.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 4.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半个月租金。 (五)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除须补足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租金*0.24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退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占用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租金元/天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宿州)有限公司碳酸钙询价公告

光大绿色环保生物能源(宿州)有限公司碳酸钙询价公告 光 大 绿 色 环 保 生物 能 源 ( 宿 州 )有 限 公 司 碳 酸 钙 询价公告 光大绿 色环 保生 物能 源 (宿 州) 有 限公 司 因建设 / 经营 需要, 现对 光大 绿 色环保 生物 能 源 (宿 州) 有限 公司 碳酸 钙 进行 询价 采购 , 欢 迎符 合资格 条件 的供 应商 参与 报价 , 具体 公告 事宜如 下: 一、采 购项 目编 号: LS H B - GX - 2025 - 3 701 二、采 购项 目名 称: 光大 绿色环 保生 物能 源( 宿州 )有限 公司 碳酸 钙 三、采 购方 式: 公开 询价 采购 四、采 购内 容: 碳 酸钙 五、询 价文 件的 获取 : 响应 人收到本 公告后, 请登录 光大环境 招标采购 电子交 易平台( h t t p s : / / zc p t .ce b en v i r o n m ent .com .cn ), 下载 光 大 环境投 标 管家 报 名参 与本 次询价 ,并 下载 电子 版询 价文件 。 六、资 质要 求: 1 、应 是在 中国 境内 注册 的 企业, 具备 有效 的营 业执 照及相 关资 质证 书。 2 、 具 有独 立承 担民 事 责任的 能力 , 未 被 “ 信用 中国” 网站 ( ht t ps: / / w w w .c r edi t chi na.gov . cn/ ) 列 为严 重失 信, 未被 中国执 行信 息公 开网 ( ht t p : / / zxgk.cour t .gov .cn/ shi xi n/ ) 列 为失 信被 执行人 。 七、响 应文 件的 递交 1 、响 应文 件递 交截 止时 间 : 202 5 年 06 月 18 日 10 时 30 分 , 逾期 不予 受理 。 2 、响应 文件递 交方式 为: 在光大环 境招 标采购 电子 交易平台 投标 管家上 传电 子版响 应 文件。 八、联 系方 式: 招 标 人: 光大 绿色 环保 生物能 源( 宿州 )有 限公 司 地 址: 安徽 省宿 州市 埇桥区 大泽 乡镇 幸福 村 联 系 人: 张玉 芳 电 话: 1777 5087 186 电子邮 箱: zhan gyuf an g@c ebenvi r onm ent .c om .cn 九、监 督 邮 箱及 电话 : 监督邮 箱: cgt s@ ceb envi r o nm ent .com .cn 监督电 话: 0755 - 8398 9817 202 5 年 06 月 14 日

2025年经开区公厕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2025年经开区公厕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项目概况 2025年经开区公厕采购项目【二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https://kfq.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6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2025年经开区公厕采购项目【二次】 预算金额:280000.00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0000.00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采购需求:采购2座装配式公厕,包含供货、安装、调试等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供货并安装、验收完成。 标段划分:本项目标段划分为一个标段。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③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④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见附件2)的。 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⑦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⑧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⑩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5.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条信誉要求①-⑩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25年6月14日17时后,如投标单位不及时下载招标文件,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2、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国家级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自行下载;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6月1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辅三楼会议室【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五、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投标方式(不接收其他方式),请各潜在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电子版(请将所需材料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扫描,并转换为一份PDF格式投标文件,文件大小在50M以内)进行压缩并加密后在规定时间(2025年6月18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发送至ahldzb@126.com(邮件标题及压缩文件标题均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以及项目内容(例如:**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标段)或解密信息等),邮件内容中须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如若发送材料无法识别或无法判断哪家单位或哪个标段的,均视为放弃投标)。压缩前文件格式和PDF格式请使用常用软件格式,压缩软件推荐使用WinRAR,若使用其他软件的请另提供可免费使用的正版软件包。 2.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20分钟内将《投标供应商解密信息》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扫描后发送至ahldzb@126.com (指定电子邮箱)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邮件标题及压缩文件标题均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以及项目内容),逾期发送或未发送或发送材料无法识别或无法判断哪家单位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的及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均视为未发送,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无法解密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文件过大或发送延迟导致邮箱无法接收成功的,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4.各投标人无须安排人员到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参与开标活动。 5.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在经开区相关部门见证下,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审查,无任何问题后解密各投标文件。 6.中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供一正三副的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至代理机构。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华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全椒路155号 联系人:李庆延 联系方式:0550-32193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立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写字楼A6栋3楼 联系人:全晨曦 联系方式:0550-3831128、18075270227 2025年经开区公厕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文件【定稿6.13】.docx

神头、商丘、芜湖发电阀门采购询价公告(变更)

神头、商丘、芜湖发电阀门采购询价公告(变更) 【神头、商丘、芜湖发电阀门采购】采购公告(二次) 一、采购单编号: P-XJ-25-00343754 二、采购单名称: 神头、商丘、芜湖发电阀门采购 三、报价截止时间: 2025-06-18 08:00 四、报价有效期: 2025-09-12 00:00:00 五、组织形式: 自行采购 六、采购执行单位: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七、采购执行人: 赵睿骁 八、采购执行人联系方式: 13611121649 九、询价类型: 公开 十、报价要求: 请根据明细清单填报含税单价 十一、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后付款 十二、标书费: 本项目不收取标书费。 十三、其他要求: 无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产品描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税率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需求单位 行项目备注 1 不锈钢球阀|1" 10 只 13% 2025-07-20 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316L,浆液 循环泵检修 ,压力PN1.6 2 手动闸阀|法兰连接|密封面 :ASTM_316|阀体 UNS_S31600|50℃|PN16bar| DN100"|GB 2 只 13% 2025-07-20 中电(商丘)热电有 限公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石灰石供浆 3 手动球阀|法兰连接|密封面 :ASTM_316|阀体 UNS_S31600|50℃|PN16bar| DN32mm|GB/ 3 只 13% 2025-07-20 中电(商丘)热电有 限公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吸收塔除雾 器冲洗水 4 手动闸阀|法兰连接|阀体 UNS_S31600|200℃|PN16bar |DN200"|GB/T12224 1 只 13% 2025-07-20 中电(商丘)热电有 限公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省煤器仓泵 5 手动截止阀||JE13D6-WG- C25|PN25bar|DN150mm 4 只 13% 2025-07-20 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 法兰连接 ,不需要额 外提供法兰 6 手动截止阀||JU13D1-WG- C25|PN25bar|DN50mm 8 只 13% 2025-07-20 芜湖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中电国瑞供应链管理 有??公司 法兰连接 ,不需要额 外提供法兰 十四、报名须知: 1、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内进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 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登录网页报名(询价-可参与项目)参与购买 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2、采购文件参与报名和获取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 )→进入采购项目在“询价/谈判/单一来源-可参与项目(点参与项目)-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 价)”→进入项目界面(可参看采购公告、如设置标书费则微信在线支付后查看采购文件及报价、如 未设置标书费则可以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及报价。 在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等 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转 1或400-810-7799??1。供应商 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会完成审核)。 3、报价文件的递交 3.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报价截止时间),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务 平台)网页端进行报价。登录主网站后-点击询价/谈判/单一来源-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 )”→进入项目界面→报价大厅(进行相关报价操作) 3.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报价文件。 3.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或报名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3.4 提交报价需使用数智签APP扫码签章。 4、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为推广平台链 接,无法进行报名及参与,所展示信息仅供参考。报名参与及相关公告均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的公告正文为准。 发布日期:2025-06-14 (盖章)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项目流标】曹氏家族墓群董园二号墓、张园汉墓水害治理前期研究项目(二次)公告

【项目流标】曹氏家族墓群董园二号墓、张园汉墓水害治理前期研究项目(二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BZSJ2025CG108号 采购项目名称:曹氏家族墓群董园二号墓、张园汉墓水害治理前期研究项目(二次)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通过资格性检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地 址: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与杜仲路交汇处 联系方式:0558-55707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亳州市希夷大道45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大厅  联系方式: 0558-51236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8-5123660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附件: 第二次流标公告.docx

安徽铁塔芜湖市分公司九华北路汽服地块及长春路和东旭光电地块两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项目(标包2)成交结果公示

安徽铁塔芜湖市分公司九华北路汽服地块及长春路和东旭光电地块两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项目(标包2)成交结果公示项目名称:安徽铁塔芜湖市分公司九华北路汽服地块及长春路和东旭光电地块两处通信基础设施服务项目(标包2) 项目编号:AHTT250235 本项目最终成交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公示期:2025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6日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易公告

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易公告安徽子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项目单位潜山市梅城镇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进行公告,欢迎潜山市自主交易平台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H3QT25Z140083 2.项目名称: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 3.项目地点:潜山市梅城园区 4.最高投标限价:488289.68元,详见后附最高投标限价。 5.成交合同价(固定报价):449226.51元 6.项目内容: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主要包含挖一般土方、土方运输、利用土方回填、土方整平等,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7.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二、资质、资格要求 1.参与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同时具备下列①、②、③要求: ①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③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在法定时间为数据电文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二、交易时间、地点、规则 1. 交易时间:2025年6月19日9时00分 2. 交易地点: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参与网址: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4. 交易规则: 固价抽取法 四、注意事项 1.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已通过网上商城单位信息申报。 2. 本项目拟参与供应商在交易时间截止前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点击该项目的“我要参加”,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完成“在线签到”,即默认该供应商报价(为固定报价)并参与该项目交易。 3. 本项目拟参与供应商可于交易时间截止前,点击“我要撤销”修改已填报信息(如项目负责人等),但交易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以该供应商在交易时间截止前最终填报信息为准。 4. 本项目参与供应商无须到达交易地点。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交易时间截止时,在交易地点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系统”,随机抽取一名拟成交供应商。 5. 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示将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拟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前将盖章的资质证书和建造师证书的扫描件提交项目单位查验。如查验不合格,项目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6. 本项目由项目单位潜山市梅城镇人民政府自主选择进入网上商城交易。项目单位将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履行相应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对项目报建、预算控制、清单控制价编制、交易公告、异议答复、成交公示、成交供应商资格后审、投诉处理、交易成交(或失败)、合同履约、项目验收、评价等全过程交易活动及环节负责。 7.请本项目拟参与供应商自行核对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异议和投诉,请在交易前书面提出,项目单位将组织复查。如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超过±3%的,项目单位将进行修正,如误差在±3%以内的,项目单位可不予调整。拟参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中标后,项目单位不接受成交供应商对此提出的任何质疑,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拟参与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价完成交易公告和项目需求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五、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潜山市梅城镇人民政府 地 址:潜山市梅城镇 联 系 人:项先生 联系方式:13365752166 代理机构:安徽子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潜山市八一路中合慧谷G4栋2楼 联 系 人:丁先生 联系方式:18255662008 2025年06月13日 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zip 潜山市梅城园区五星红旗安置点地块场地平整土方工程交易文件6.11.docx

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辅材第一批询比采购(二次公告)采购公告

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辅材第一批询比采购(二次公告)采购公告 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辅材第一批询比采购(二次公告)询比公告 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采购工作安排,就下述项目组织询比采购,现诚邀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比工作。 一、标段(包)名称: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辅材第一批询比采购(二次公告) 二、标段(包)编号:20250602030199738001001 三、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组织人):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 五、代理机构: 无 六、项目概况: (一)资金来源:企业自有 (二)项目概况:2025年6月生产经营 七、采购货物内容与数量:辅材一批 八、采购货物主要技术规格要求:按文件要求 九、采购货物交货期(工期)要求: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 十、采购货物交付地点:按文件要求 十一、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按文件要求 十二、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十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一)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6月13日 到 2025年06月16日23时59分 (二)采购文件获取方式:通过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ebidding.cecep.cn/)选择本项目进行报名,完成平台服务费缴纳后,直接下载采购文件。 十四、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ebidding.cecep.cn)响应文件递交菜单完成线上报价并递交响应文件。 十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一)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17日 14时30分 十六、响应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免收。 十七、平台操作说明: (1)凡是拟参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http://www.ebidding.cecep.cn/)上完成注册审核后,方可办理在线报名、缴纳平台服务费后获取采购文件。 (2) 电子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热线:0512-58188179 十八、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通过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ebidding.cecep.cn/)对外发布 十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铜陵瑞莱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铜陵市铜官区铜官大道南段868号 联系人:杨培培 电话:17705627540 邮箱:2439246314@qq.com 附件:采购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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