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x

招标采购 / Call For Bids

>>

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项目简介项目简介项目简介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

px

名企访谈 / From The Interview

>>
%px

项目信息 / Project Area

>>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项目描述

历史招标数据
AZLW42沙溪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分级细砂过滤项目安装劳务采购公告

AZLW42沙溪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分级细砂过滤项目安装劳务采购公告AZLW42沙溪铜矿尾矿综合利用-分级细砂过滤项目安装劳务采购公告.doc 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https://ec.tlys.cn:10000/main/tradingnotices】在线采购栏目,详情及相关附件下载请前往查阅!!!

中煤六安电厂2×660MW机组工程全厂防雷接地检测服务询价通知

中煤六安电厂2×660MW机组工程全厂防雷接地检测服务询价通知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询价公告项目编号:XJ20250705217 类 别:公开询比中煤新集六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就中煤六安电厂2×660MW机组工程全厂防雷接地检测服务询比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即报价人)前来报名。一、项目概况与询比范围1.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对中煤六安电厂2×660MW机组工程项目的全厂生产区域及附属设施(含建构筑物、输配电系统、控制系统等)进行系统性防雷接地检测,并出具专业的检测报告。详见技术规范书。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服务期:1年。4.服务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中煤新集六安能源有限公司二、报价人的资格要求1.报价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报价人须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且在有效期内。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三、报价人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潜在报价人系统中报名预审通过后,不代表已经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报价人成功递交的响应文件为准。2.采购人保留查验报价人所提供的合同原件、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的权利。3.报价人出现围标、串标、提供业绩资料造假以及成交后因供应商自身原因不签订合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列入失信供应商,惩戒期间禁止参与本企业任何采购活动。★4.报价人必须响应我公司付款方式(详见第三章合同约定),不得偏离;若偏离本次付款方式的所有报价将予以否决,不能参与本次评审。★5.项目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四、询比报名流程、报价流程1.询比报名流程:(1)报价人必须在“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上注册成为会员;(2)本项目在发布在“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发布询比公告,本项目属于非招标项目,询比文件免费发放,请自行从网上下载,报价人直接从网上报名,按报价人资格要求内容上传报名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等),并提交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等信息。(3)报名时间:2025-7-20 8:00 至 2025-7-24 12:00 2.报价流程:(1)本次询价为网上进行,报价人通过报名审核后,按照询比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和制作询比响应文件。在网上填写报价的同时,需制作电子版询比响应文件并加盖公章,询比响应文件应制作成1个完整不可编辑的电子文件上传,未上传电子版询比响应文件视为无效报价。 (2)询价响应文件应于2025-7-29 12:00之前在“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系统中进行网上递交,未按时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五、郑重声明:参与报价单位必须对报价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由报价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我公司概不负责。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询比公告在“中煤供应链平台”(https://ego.chinacoal.com/)发布。 七、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报名开始时间:2025-7-20 8:00(北京时间)报名截止时间:2025-7-24 12:00 (北京时间)报价截止时间:2025-7-29 12:00(北京时间)报价揭示时间:2025-7-29 15:00(北京时间)联系人:宋店波联系电话:0564-3616625邮 箱:58935516@qq.com请各单位务必按要求进行报名报价。 采购单位:中煤新集六安能源有限公司", 相关附件: 中煤六安电厂2×660MW机组工程全厂防雷接地检测服务询比文件.doc

【田集发电厂2025年8月份输灰装置配件采购】采购公告

【田集发电厂2025年8月份输灰装置配件采购】采购公告 询价公告 一、采购单编号: P-XJ-25-00354876 二、采购单名称: 田集发电厂2025年8月份输灰装置配件采购 三、报价截止时间??? 2025-07-23 10:35 四、报价有效期: 2025-10-21 五、组织形式: 自行采购 六、采购执行单位: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 七、采购执行人: 邢恒波 八、采购执行人联系方式: 0554-2529126 九、询价类型: 公开 十、报价要求: 请根据明细清单填报含税单价 十一、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后付款 十二、标书费: 本项目不收取标书费。 十三、其他要求: 1、仔细阅读附件《网上报价须知》; 2、积极联系专业联系人:郭洪斌 /13956431260/0554-2529256。,报价应满足专业现场要求。 3、报价时应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备件的生 产许可证或代理该备件经营的授权证书,以及本公司资质证书,国电投系统同类型机组类似备件供货 履约能力证明(有效业绩证明)。 4、投标人公司股东中没有上海电力在职员工(上市公司除外);投 标人公司不存在与上海电力在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影子股东。 集团采购系统公开询价,在满 足现场需求的前提下,以最低价中标。 货到验收合格,100%付款。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产品描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税率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需求单位 行项目备注 1 V型传动带 C1702Li 1706LW|条|C1702Li 1706LW 12 条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二期灰斗气 化风机 2 V型传动带 XPB-3000 SUPER HC PLUS VEXTRA|条|XPB-3000 15 条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空压机 3 圆顶阀配件 插入式密封圈 DN150|P4665B-01|件|北京 克莱德|插入式密封圈 DN150 8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圆顶阀 4 圆顶阀配件 限位开关 DN200|A1011|件|北京克莱 德|限位开关 DN200 8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仓泵圆顶阀 5 圆顶阀配件 限位开关 DN50|A2033|件|北京克莱 德|限位开关 DN50 8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排气圆顶阀 6 圆顶阀配件 圆顶 DN200|CP1158B-00|件|克莱 德贝尔格曼北京华通物料 输送有限公司|圆顶 DN200 8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仓泵圆顶阀 7 圆顶阀配件 气控限位开关 VM230-02-00|件|气控限位 开关 VM230-02-00 12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排气圆顶阀 8 塑料板 PVC棚板 宽:900mm 厚:δ=2mm 白色 阻燃A1 粤 锝|m2|PVC棚板 宽:900mm 厚:δ=2mm 白色 阻燃A1 粤 80 m2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2号渣仓 国家电投电???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锝 9 塑料软管 增强钢丝软管 通 径DN65 壁厚:5mm 两头带 法兰 L=1000mm|根|增强钢 丝软管 通径DN65 壁厚 :5mm 两头带法兰 L=1000mm 2 根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西门喷淋 10 散装机配件 散装机布袋 Φ508*2580 15节 配RYF- 200散装头用|件|散装机布 袋 Φ508*2580 15节 配RYF- 200散装头用 2 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灰库散装头 L=3000mm 11 方管 J50*30*3mm|304|m|J50*30*3 mm 120 m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2号渣仓 12 输灰装置配件 止回阀 1″|图号:A3279|只|北京克 莱德|止回阀 1″ 4 只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仓泵补气用 13 通用润滑脂 极压锂基脂 凌 牌翼 3# 17kg/桶|桶|极压锂 基脂 凌牌翼 3# 17 1 桶 13% 2025-08-18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田 集发电厂 日常维护 十四、报名须知: 1、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内进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 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登录网页报名(询价-可参与项目)参与购买 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2、采???文件参与报名和获取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 )→进入采购项目在“询价/谈判/单一来源-可参与项目(点参与项目)-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 价)”→进入项目界面(可参看采购公告、如设置标书费则微信在线支付后查看采购文件及报价、如 未设置标书费则可以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及报价。 在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等 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转 1或400-810-7799转1。供应商 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会完成审核)。 3、报价文件的递交 3.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报价截止时间)???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 平台)网页端进行报价。登录主网站后-点击询价/谈判/单一来源-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 )”→进入项目界面→报价大厅(进行相关报价操作) 3.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报价文件。 3.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或报名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3.4 提交报价需使用数智签APP扫码签章。 4、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为推广平台链 接,无法进行报名及参与,所展示信息仅供参考。报名参与及相关公告均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的公告正文为准。 发布日期:2025-07-20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盖章)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田集发电厂2025年3号电除尘旋转电极备件采购】采购公告

【田集发电厂2025年3号电除尘旋转电极备件采购】采购公告 询价公告 一、采购单编号: P-XJ-25-00354888 二、采购单名称: 田集发电厂2025年3号电除尘旋转电极备件采购 三、报价截止时间: 2025-07-24 16:13 四、报价有效期: 2025-10-22 五、组织形式: 自行采购 六、采购执行单位: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集发电厂 七、采购执行人: 邢恒波 八、采购执行人联系方式: 0554-2529126 九、询价类型: 公开 十、报价要求??? 请根据明细清单填报含税单价 十一、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后付款 十二、标书费: 本项目不收取标书费。 十三、其他要求: 1、仔细阅读附件《网上报价须知》; 2、积极联系专业联系人:郭洪斌 /13956431260/0554-2529256,报价应满足专业现场要求。 3、报价时应以附件形式提供相关备件的生产 许可证或代理该备件经营的授权证书,以及本公司资质证书,国电投系统同类型机组类似备件供货履 约能力证明(有效业绩证明)。 4、投标人公司股东中没有上海电力在职员工(上市公司除外);投标 人公司不存在与上海电力在职员工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影子股东。 集团采购系统公开询价,在满足 现场需求的前提下,以最低价中标。 货到验收合格,100%付款。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序号 产品描述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税率 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采购需求单位 行项目备注 1 输灰装置配件 仓泵混合器 HHQ-200|套|北京国电富通 |仓泵混合器 HHQ-200 2 套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2 链条 滚子链条 24A-1*167 120|根|滚子链条 24A-1*167 120 8 根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3 链条配件 链条活节 24A- 1|套|链条活节 24A-1 20 套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4 门 人孔门 50*540*745mm 电除尘器阳打检修专用人 孔门内门 材质:不锈钢 浙江 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道|人孔门 50*540*745mm 电除尘器阳 打检修专用人孔门内门 材 质:不锈钢 浙江菲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 道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5 静电除尘器配件 电除尘器 入口烟道气流均布板 16Mn δ3mm|块|菲达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电除尘器入口 烟道气流均布板 16Mn δ3mm 20 块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6 静电除尘器配件 旋转极板 传动链条 P101.6-406 40.6m|根|浙江菲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旋转极板 2 根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传动链条 P101.6-406 40.6m 7 静电除尘器配件 旋转极板 清灰刷万向联轴器 Q/320211 AKA02|根|旋转极 板清灰刷??向联轴器 Q/320211 AKA02 20 根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8 静电除尘器配件 旋转阳极 板 2F492H.51.1|块|浙江菲 达环保环境有限公司|旋转 阳极板 2F492H.51.1 20 块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9 静电除尘器配件 灰斗气化 装置 QHB300*150|个|灰斗 气化装置 QHB300*150 8 个 13% 2025-08-25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淮沪煤电有限公司田 集发电厂 十四、报名须知: 1、采购文件发售方式 本项目实行在线售卖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内进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 平台官方网站(https://ebid.espic.com.cn),注册账号并登录网页报名(询价-可参与项目)参与购买 采购文件,不接受现场购买。 2、采购文件参与报名和获取 登录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未注册用户请先免费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和发票信息等待审核通过 )→进入采购项目在“询价/谈判/单一来源-可参与项目(点参与项目)-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 价)”→进入项目界面(可参看采购公告、如设置标书费则微信在线支付后查看采购文件及报价、如 未设置标书费则可以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及报价。 在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上操作时遇到包括注册等 技术问题,请拨打电能易购招标采购平台服务支持电话:010-56995650转 1或400-810-7799转1。供应商 注册审核问题支持电话:4008107799/010-56995650(一个工作日内一般均会完成审核)。 3、报价文件的递交 3.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报价截止时间),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家电投电子商务 平台)网页端进行报价。登录主网站后-点击询价/谈判/单一来源-进入正在参与项目(点开始报价 )”→进入项目界面→报价大厅(进行相关报价操作) 3.2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不接收逾期传输的报价文件。 3.3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购买或报名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报价将被拒绝。 3.4 提交报价需使用数智签APP扫码签章。 4、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和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上公开发布,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www.cpeinet.com.cn)为推广平台链 接,无法进行报名及参与,所展示信息仅供参考。报名参与及相关公告均以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https://ebid.espic.com.cn)的公告正文为准。 发布日期:2025-07-20 (盖章)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国家电投电子商务平台

DYLW35质检中心金冠站新增无人计量汽车磅及精矿库洗车池施工劳务采购公告

DYLW35质检中心金冠站新增无人计量汽车磅及精矿库洗车池施工劳务采购公告DYLW35质检中心金冠站新增无人计量汽车磅及精矿库洗车池施工劳务采购公告.doc 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https://ec.tlys.cn:10000/main/tradingnotices】在线采购栏目,详情及相关附件下载请前往查阅!!!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64排及以上CT采购项目(二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64排及以上CT采购项目(二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WKZB2591AHU0201592 二、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64排及以上CT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中标结果:序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包别1安徽省鸿佳医疗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栋3层B区1003室报价:4560000(元)四、主要标的信息货物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包别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飞利浦Incisive CT1套4560000五、 评审专家 : 黄敦年,戴银芝,余润泽(第1包别采购人代表),周浩丰,李立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中标(成交)服务费。 2. 代理服务收费金额:27080 元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递交地址及电话:详见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财政厅提出投诉。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质疑应以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3、被质疑人名称;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 联系方式: 0551-64286082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武汉路230号五矿大厦10楼 联系方式: 13339192608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杨同乐、郑瑞珂 电话:0551-62612638十、附件 附件信息:附件.zip944.5K定稿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64排及以上CT采购项目(二次) 招标文件.pdf515.7K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情况表.docx13.1K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凤阳)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冷器管屏采购招标公告

光大城乡再生能源(凤阳)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烟冷器管屏采购招标公告 1 招 标 公 告 光 大 城 乡 再 生 能 源 ( 凤 阳 ) 有 限 公 司 生 物 质 锅 炉 烟 冷 器 管 屏 采 购 招 标 公 告 ( 招 标 编 号 : L S H B G C - G Z - 2 0 2 5 - 0 3 4 5 )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凤 阳 县 板 桥 镇 凤 宁 产 业 园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为 生 物 质 锅 炉 烟 冷 器 管 屏 采 购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自 企 业 自 筹 , 招 标 人 为 光 大 城 乡 再 生 能 源 ( 凤 阳 ) 有 限 公 司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为 光 采 招 标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 . 1 项 目 地 点 :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凤 阳 县 板 桥 镇 凤 宁 产 业 园 2 . 2 项 目 规 模 : 生 物 质 与 垃 圾 一 体 化 项 目 2 . 3 交 货 期 限 : 7 个 工 作 日 2 . 4 招 标 范 围 : 二 、 三 级 烟 冷 器 由 鳍 片 式 改 为 光 管 , 同 时 在 表 层 做 配 套 的 材 质 为 3 1 6 L 的 防 磨 瓦 , 尺 寸 要 求 为 Φ 3 8 × 4 . 5 m m , 厚 度 与 图 纸 不 同 , 共 计 3 3 屏 1 6 排 烟 冷 器 管 ; 材 质 为 2 0 G 。 详 见 附 件 图 纸 。 注 : 详 细 内 容 见 招 标 文 件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资 质 要 求 : ( 1 )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法 人 资 格 ; ( 2 ) 投 标 人 具 有 投 标 产 品 的 供 货 能 力 、 能 满 足 招 标 的 运 输 、 装 卸 、 验 收 、 检 验 、 维 修 及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 ( 3 ) 投 标 人 类 型 及 授 权 要 求 : 2 □ 投 标 人 须 为 已 投 运 的 生 产 制 造 商 ; □ 如 投 标 人 非 生 产 制 造 商 , 投 标 人 无 须 提 供 授 权 书 ; ? 如 投 标 人 非 生 产 制 造 商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授 权 书 ( 无 须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 。 3 . 2 财 务 要 求 : 投 标 人 具 有 一 定 的 资 金 垫 付 能 力 , 银 行 资 信 记 录 和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不 得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情 况 。 3 . 3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自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前 五 年 内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 投 标 人 至 少 具 有 2 个 同 类 型 货 物 的 合 同 业 绩 , 并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产 品 供 货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 环 保 等 强 制 性 法 规 、 标 准 的 要 求 ) 。 业 绩 证 明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合 同 首 页 、 供 货 范 围 、 合 同 双 方 盖 章 的 签 署 页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以 上 合 同 业 绩 清 单 。 3 . 4 信 誉 要 求 : ( 1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 t t p s : / / w w w . c r e d i t c h i n a . g o v . c n / ) 列 为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 2 ) 未 被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 / / w w w . g s x t . g o v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 列 为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 3 )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评 标 期 间 未 被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 t t p : / / z x g k . c o u r t . g o v . c n / )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限 制 消 费 名 单 ; ( 4 ) 未 被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t a x . g o v . c n / c h i n a t a x / c 1 0 1 2 4 9 / n 2 0 2 0 0 1 1 5 0 2 / i n d e x . h t m l ) 收 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案 件 ; ( 5 ) 不 在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不 得 投 标 的 行 政 处 罚 期 限 内 ; ( 6 ) 以 上 信 誉 要 求 相 关 内 容 如 因 网 站 更 新 不 及 时 导 致 无 法 查 询 的 , 以 执 法 机 关 实 际 出 具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 ( 7 ) 未 被 中 国 光 大 环 境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下 属 公 司 列 为 黑 名 单 的 ; ( 8 ) 投 标 期 间 未 被 招 标 人 或 其 上 级 管 理 公 司 列 为 不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单 的 。 3 . 5 其 他 要 求 : ( 1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包 组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包 组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 3 ) 以 上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 所 有 资 质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 且 与 投 标 人 主 体 一 致 。 3 4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4 . 1 凡 满 足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并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2 5 年 7 月 2 9 日 9 时 4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前 , 在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c p t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注 册 , 下 载 光 大 环 境 投 标 管 家 报 名 参 与 本 次 招 标 。 4 . 2 本 招 标 项 目 收 取 平 台 服 务 费 , 通 过 投 标 管 家 报 名 时 扫 码 支 付 , 具 体 金 额 以 扫 码 提 示 为 准 , 售 后 不 退 。 平 台 服 务 费 仅 提 供 电 子 发 票 ,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发 票 。 4 . 3 投 标 人 缴 费 完 毕 即 为 报 名 成 功 , 可 在 光 大 环 境 投 标 管 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5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5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 0 2 5 年 8 月 8 日 9 时 4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 5 . 2 递 交 方 式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 各 潜 在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在 光 大 环 境 投 标 管 家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上 传 工 作 。 5 . 3 逾 期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5 . 4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注 册 并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后 , 方 能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和 开 标 。 供 应 商 未 成 功 注 册 并 办 理 C A 数 字 证 书 导 致 无 法 递 交 和 开 标 的 , 责 任 自 负 。 5 . 5 光 大 环 境 电 子 招 投 标 C A 数 字 证 书 ( 电 子 签 章 ) 办 理 指 南 : h t t p s : / / z c p t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c a H a n d l e . h t m l 。 6 .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6 . 1 开 标 时 间 : 2 0 2 5 年 8 月 8 日 9 时 4 0 分 ( 北 京 时 间 ) ??? 6 . 2 开 标 地 点 : 通 过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投 标 管 家 ) 线 上 开 标 ( 若 有 变 化 另 行 通 知 ) 。 6 . 3 投 标 文 件 将 在 开 标 时 间 , 通 过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集 中 解 密 。 开 标 结 果 通 过 投 标 管 家 向 所 有 投 标 人 公 布 ; 投 标 人 须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在 投 标 管 家 完 成 开 标 结 果 确 认 , 逾 期 未 确 认 的 视 为 已 确 认 。 7 .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 t t p : / / b u l l e t i n . c e b p u b s e r v i c e . c o m ) 、 光 大 环 境 4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h t t p s : / / z c p t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上 公 开 发 布 , 其 他 媒 介 转 发 无 效 。 8 . 监 督 邮 箱 及 电 话 c g t s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0 7 5 5 - 8 3 9 8 9 8 1 7 9 .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光 大 城 乡 再 生 能 源 ( 凤 阳 )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光 采 招 标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8 8 号 中 心 商 务 大 厦 1 5 0 1 联 系 人 : 刘 琦 电 话 : 0 7 5 5 - 8 3 2 0 3 6 8 0 电 子 邮 件 : l i u q i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1 0 . 其 他 1 0 . 1 招 标 文 件 、 答 疑 补 遗 文 件 一 经 在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 视 为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发 布 时 间 即 为 发 出 时 间 ) 。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 变 更 公 告 、 答 疑 补 遗 文 件 等 信 息 , 并 及 时 登 陆 投 标 管 家 下 载 最 新 文 件 及 资 料 ,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1 0 . 2 未 在 公 告 指 定 媒 介 / 网 站 / 平 台 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 1 0 . 3 投 标 管 家 及 操 作 手 册 下 载 地 址 : h t t p s : / / z c p t . c e b e n v i r o n m e n t . c o m . c n / c m s / s e r v i c e s C e n t e r . h t m l ? s e r v i c e = 1 , 投 标 技 术 支 持 热 线 : 4 0 0 - 0 8 0 9 - 5 0 8 、 4 0 0 - 0 6 6 6 - 0 6 0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 刘 琦 ( 签 字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光 采 招 标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 2 0 2 5 年 7 月 1 9 日

光大绿色环保(淄博、盐城、黄石、古田、萧县)活性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光大绿色环保(淄博、盐城、黄石、古田、萧县)活性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光大绿色 环保( 淄 博、盐城 、黄石 、 古田、萧 县)活 性 炭集中采 购 招 标公告 (招标编 号: L SH B G C - GZ - 2 0 2 5 - 0 3 4 4 ) 招 标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 湖 北 省 黄 石 市 、 福 建 省 宁 德 市 古 田 县、安 徽省 宿州 市萧 县 1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 光大绿 色环 保(淄博??盐城、黄 石、 古田、萧县)活性炭 集中 采购 ,项目业 主为 光 大绿 色环 保辖 属 5 家项目 公司 ,建 设资 金来 自企业 单位 资金 ,招 标人 为 光大 环保 危废 处 置 (淄博)有限公 司、光 大环保(盐城)固 废处置 有限公司、光大绿 色环保 固废处置(黄石 ) 有限公司、光大绿 色环保 城乡再生能源(古 田)有 限公司、光大城乡 再生能 源(萧县)有限 公 司共 5 家单 位 。 招 标 代 理 机构为 光采 招标 (深 圳) 有限公 司。 项目 已具 备招 标条件 现对 该项 目 的货物 进行 公开 招标 。 2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 地点 : 包组 项目公 司 项目地 址 耗材规 格参 数 (简) 供货的 起止 日期 (实 际开始 日期 ,以 合同 签署为 准) 供货期 内预 计使用 量 / 吨 包组 1 光 大 环 保 危 废 处 置 ( 淄 博 ) 有 限 公司 山 东 省 淄 博 市 临 淄 区 金 山 镇 冯 北 路 878 号 柱状, 碘吸 附值 > 850m g/g 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 9 光 大 环 保 ( 盐 城 ) 固 废 处 置 有 限公司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滨 海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沿 海 工 业 园 中 山 一路支 路北 侧 柱状, 碘吸 附值 ≥ 850m g/g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 82 包组 2 光 大 绿 色 环 保 固 废 处 置 ( 黄 石 ) 有限公 司 湖 北 省 黄 石 ??? 下 陆区长 乐山 三路 1 号 粉状, 碘吸 附值 700 - 90 0mg/ g 2025 年 8 月 18 日至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 光 大 绿 色 环 保 城 乡 再 生 能 源 ( 古 田)有 限公 司 福 建 省 宁 德 市 古 田 县 城 东 街 道 高 头岭半 弯 16 - 1 号 粉状, 碘吸 附值 > 800m g/g 2025 年 08 月 18 日至 2026 年 08 月 17 日 60 包组 3 光 大 城 乡 再 生 能 源 ( 萧 县 ) 有 限 公司 安 徽 省 宿 州 市 萧 县丁里 镇 粉状, 碘吸 附值 ≥ 800m g/g 2025 年 12 月 1 日 2026 年 11 月 30 ?? 100 2.2 项目 规模 : 详 见本 章 2. 1 项 2.3 交货 期: 详见 本章 2. 1 项,由 招标 方根 据实 际需 要提前 1 天 或根 据附 件供 货要求 中 规 定 向投标人发出通知 ,投标 人在招标方所通知 的时间 内,将按招标方通 知交付 的数量运送至现 场 交货。 . 2.4 招 标 范围 : 本次 招 标为 光 大 绿色 环 保( 淄 博、盐 城 、 黄石 、 古田 、 萧县) 活 性 炭集 中 采购, 各项 目使 用量 及服 务期见 本章 2. 1 项 ,各 项 目最终 供货 量以 合同 期内 招标方 实际 使用 量 为准。 招标 项目 划分 为 3 个包组 。本 次投 标人 中标 之后分 别与 各个 项目 公司 签署供 货协 议。 注:详 细内 容见 招标 文件 ,以招 标文 件为 ??。 3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 质要 求: ( 1 ) 投标 人具 有独 立订 立 合同的 法人 资格 。 ( 2 ) 投 标 人 具 有 投 标 产 品 的 供 货 能 力 、 能 满 足 招 标 的 运 输 、 装 卸 、 验 收 、 检 验 、 维 修 及 售后服 务等 要求 。 ( 3 ) 投标 人必 须 为 活性 炭 的制造 商 , 需提 供 已投产的独立生产 的 能力 证明 : ① 提 供 投 标 单 位 的 主 要 生 产 设 备 型 号 、 台 套 数 或 生 产 线 条 数 , 日 平 均 生 产 能 力 、 所 生 产 产 品 的 规 格型 号 和 相应 检测 设 备 ( 设施 ) 等 证明 材料 ; ② 投 标 单位 现 场 照片; ③ 相 关 证 明材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已 审批 通过的 环境 影响 批复 文件 或项目 立项 批复 文件 等 。 ( 4 ) 包组 1 光大环保(盐城)固废 处置有限公司要求:投标 方在投标阶段需提供有资 质 第三方 提供 的活 性炭 检测 报告 。 3.2 财 务要 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 金垫 付能力,银行资信记 录和 财务状况良好,不得 处于 被责令停业、 财产被 接管 或冻 结的 情况 。 3.3 业 绩要 求: 投标人 自招 标公 告发 布之 日起前 三年 (以 合同 签订 日期为 准) 至少 具有 1 个 履约的 活性 炭 供货业绩, 且所提 供的对 应的柱状活性炭或 粉状活 性炭合同业绩的月 供应量 不低于本次招标 所 投包组 的月 度需 求量 。 包组 粉末活 性炭 月度 需求 量( 吨) 柱状活 ??炭 月度 需求 量( 吨) 包组 1 / 15.8 包组 2 6.6 / 包组 3 8.3 / 业绩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 于:合同首页、 供货范围 、合同双方盖章 的签署页 , 合同未体现 供应量的, 需提供供 应量 的相关证明材料(合 同月 供应量证明材料应不 低于 连续 2 个月) 。 3.4 信 誉要 求: ( 1 )未 被“ 信用 中国 ”网 站( h t t ps : / /www .c r edi t ch in a. g o v .c n/ )列 为严 重失 信主 体名单 ; ( 2 ?? 未 被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 t t p:// ww w . g s xt . g o v .c n/i nd e x. h t m l ) 列 为 严 重 违 法 失信名 单; ( 3 )投标人及其法定 代表 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 t t p:// zxg k .c o urt . g o v .c n/ )列 为失 信被 执行 人或 限制消 费名 单; ( 4 ) 未 被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h t t p:// www .c hi na t a x. g o v . cn / ch in a t a x/ c10 1 2 4 9 /n 2 0 2 0 0 1 1 5 0 2 /in de x. h t m l )收录 重大 税收违 法 失信案 件; ( 5 )不 在本 项目 所在 地政 府的不 得投 标的 行政 处罚 期限内 ; ( 6 )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 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 法机关实际出 具 的书面 文件 为准 。 ( 7 )未 被中 国光 大环 境(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其 下属 公司列 为黑 名单 的; ( 8 )投 标期 间未 被招 标人 或其上 级管 理公 司列 为不 合格供 应商 名 单 的。 3.5 其 他要 求: ( 1 ) 本项 目不 接受 联合 体 投标; ( 2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同一 包组 投标 或者 未划 分包组 的同 一招 标项 目投 标; ( 3 ) 以上 要求 投标 人必 须 同时满 足, 所有 资质 文件 必须真 实, 且与 投标 人主 体一致 。 4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 满足 本公告 规定 的投 标人资 格要 求并 有意 参加 投标者 ,请 于 2 025 年 08 月 01 日 17 时 30 分( 北京 时间 ,下 同)前 ,在 光大 环境 招标 采购电 子交 易平 台( ht t ps: / / zcpt .cebenvi r onm e nt .com .cn ) 注册 ,下 载光 大环境 投标 管家 报名 参与 本次招 标。 4.2 本 招 标?? 目 收取 平 台服 务 费 ,通 过 投标 管 家报名 时 扫 码支 付 ,具 体 金额以 扫 码 提示 为 准,售 后不 退 。 平台 服务 费仅提 供电 子发 票, 不再 提供其 他任 何形 式的 发票 。 4.3 投 标人 缴费 完毕 即为 报 名成功 ,可 在光 大环 境投 标管家 下载 招标 文件 。 5 .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 标文 件递交 的截 止时 间(投 标截 止时 间, 下同 )为 2 025 年 08 月 13 日 09 时 30 分 (北京 时间 )。 5.2 递 交 方式 : 递交 投 标文 件 截 止日 期 前, 各 潜在投 标 人 按招 标 文件 要 求,在 光 大 环境 投 标管家 完成 电子 投标 文件 加密上 传工 作。 5.3 逾 期上 传的 投标 文件 , 招标人 不予 受理 。 5.4 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 光大环境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并办理 CA 数 字证书后,方 能进行 投标 文件 递交 和开 标。供 应商 未成 功注 册并 办理 CA 数字 证书 导致 无 法递交 和开 标的 , 责任自 负。 5.5 光 大环 境电子 招投 标 CA 数字 证书 (电 子签 章 )办理 指南 : ht t ps: / / zcpt .ce benvi r onm ent . com .cn/ ca H andl e. ht m l 。 6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 间: 202 5 年 08 月 13 日 09 时 30 分 (北 京时 间 )。 开 标 地 点 : 通 过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投 标 管 家 ) 远 程 开 标 ( 若 有 变 化 另 行 通知) 。 7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 t p: / / bul l et i n.cebpubs er vi ce. com )、 光 大 环 境 招 标 采 购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ht t ps: / / zcpt .cebenvi r onm e nt .com .cn ) 上 公 开 发 布 , 其 他 媒 介 转 发 无 效。 8 . 监督邮箱及电话 cgt s@ ceben vi r onm ent .com .c n , 07 55 - 839 8981 7 9 .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光大环 保危废处 置 (淄 博)有 限公司、光 大环保 (盐城 )固废处置 有限公 司、 光大绿色环保固废 处置( 黄石)有限公司、 光大绿 色环保城乡再生能 源(古 田)有限公司、 光 大城乡 再生 能源 (萧 县) 有限公 司 招标代 理机 构: 光采 招标 (深圳 )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88 号 中心 商务 大 厦 150 1 联 系 人: 吴广 电 话: 07 55 - 83 1 19 959 电子邮 件: w uguan g@ce be nvi r onm ent .com .c n 1 0 . 其他 10.1 招标 文件 、答 疑补 遗 文件一 经在 光大 环境 招标 采购电 子交 易平 台发 布, 视为已 发放 给 所有投标人(发布 时间即 为发出时间)。投 标人应 随时关注光大环境 招标采 购电子交易平台 发 布的招标文件、变 更公告 、答疑补遗文件等 信息, 并及时登陆投标管 家下载 最新文件及资料 , 否则所 造成 的一 切后 果由 投标人 自行 承担 。 10.2 未 在公 告指 定媒 介 / 网站 / 平台 上购 买招 标文 件的 投标人 ,其 投标 文件 将被 拒收。 10.3 投 标管 家及 操作 手册 下载地 址: ht t ps: / / zcpt .cebenvi r onm ent .com .c n/ cm s/ se r vi ces C ent er .h t m l ?s er vi ce=1 , 投标 技术 支 持热线 : 40 0 - 080 9 - 508 、 40 0 - 0666 - 06 0 。 10.4 招标人有权组织对投标人实施考察,如在评标 结束后,现场审查小组经 现场实地核 查后发现中标候选 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 资格要求的,或其实际生 产能力、财务信息、相 关业绩等情况与其投 标文 件内容严重不符的, 招标 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 格 。 招标人 主要 负责 人( 项目 负责人 ): ( 签字 ) 招标人 : (盖 章) 202 5 年 07 月 1 9 日

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公告 项目名称 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农家超市)委托运营管理 项目编号 2025HCBCA00860 委托方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交易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65198815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7月19日9:00始至2025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8月8日9:00至10:00止。 一、运营标的情况 运营标的 运营期限(年) 运营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农家超市)经营权 6 35.4354 3.5 1.世纪姚公综合楼负一层菜市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屏路与汤泉路交叉口西北角,共计1栋单体楼,层高为三层,本项目所在层为-1层,现状为毛坯。运营标的建筑面积约2684.50㎡,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 2.标的场地无房产证,无土地证,运营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转让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转让证明,方便成交人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成交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成交人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运营资产用途要求 1.本项目用途仅限菜市场(农家超),项目整体的商业业态需合理规划。运营期内,成交人招商的运营商户不得从事电动车销售(含维修)、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葬服务、汽车维修及美容(含洗车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 2.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必须符合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理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运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费用须提前15日支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第一、二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第三、四年运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六年运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 2.本项目运营期内给予免费用装修期6个月,免费用装修期为分摊至每个合同年的第4个月给予。 3.履约保证金为首年6个月运营费用之和(逢小数直接进一位取整),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交易条件 1.意向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资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标的房屋涉及所有商铺水电、燃气开户、餐饮污水隔油池、餐饮油烟管道、商铺分割、墙体拆除、停车位及划线、停车场地砖、加装电梯等所涉及所有改造均由成交人施工,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涉及所有改造须严格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施工。 4.标的房屋以现状移交,如水、电等设施设备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成交人须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运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内,标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房产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但非成交人引起的标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6.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成交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7.成交人须根据项目现场情况对商铺店招统一规划设计,设计(施工)方案报委托方审批,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人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商铺涉及到的空调室外机、油烟管道等放置位置,由成交人统一规划,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不得出现住户投诉等问题。 8.成交人负责菜市场(农家超)的装饰设计装修、设备设施安装、智能化设备维护费等工程及所有相关费用的投入,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成交人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 9.成交人需按照交易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行完成规划设计方案,报委托方审核通过后,由成交人自行向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最终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报送委托方备案。委托方有权针对成交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整改,若成交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成交人合同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10.成交后,成交人须接受该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最终以成交人与该项目在管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11.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成交人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12.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标的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停车等相关费用。 13.成交人运营本项目标的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14.本项目委托运营范围内的菜市场(农家超)需严格按照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15.运营期内,成交人应积极维护标的房屋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确保菜市场(农家超)符合区域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委托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16.自运营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模板须递交委托方备案,成交人对外招商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与成交人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期限,成交人收取商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成交人应在装修改造完成前将收取商户的租金单价区间报备给委托方;委托方后期针对成交人具体运营管理业务会进行监管措施及监控管理,成交人须建立完善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租金、物管费等详实的台账等。 17.委托方对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委托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方对成交人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8.成交人及成交人招商的内部摊位、商铺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成交人承担,且不得影响运营管理合同的履行。 19.成交人应依据合肥地方标准《城区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 3401/T 272—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制定该菜市场(农家超)的运营管理制度。成交人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菜市场(农家超)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0.委托方负责联系燃气部门对房屋接入燃气管道,鉴于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并非委托方,如房屋交付时燃气管道尚未施工完毕,成交人对此明确知悉且认可,即便因燃气尚未开通影响到成交人正常经营的,成交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权利,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除另有说明外,本项目在运营期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人承担。 22.如成交人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委托方有权要求成交人停业整顿,一经查实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委托方或委托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成交人运营行为给委托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成交人进行追偿。 23.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167456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1.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运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0551-6371538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66223813、66223292(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运营资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运营资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甲方: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资产名称: (以下简称“该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实事求是、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资产的运营管理服务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并签订《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1.1 该资产采用“委托运营,业主监管”的方式进行。 1.2 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合同约定的资产(房屋)。 第二章 委托运营管理内容 2.1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 2.2 委托运营管理资产用途:菜市场(农家超)。 2.3 乙方负责委托运营管理项目的设计、装修及委托运营管理期内项目商铺/摊位招商、运营管理。 2.4 乙方使用委托运营管理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消防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委托运营管理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用途。 第三章 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3.1 委托运营管理期限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 4.1 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按照相应的农贸市场分别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委托运营管理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5.1 交纳标准: 第一至第二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三至第四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 第五至第六个合同年交纳收益: 元(大写:人民币 ); 5.2 甲方同意在前述运营费用交纳标准上将以下期间作为免费用装修期,具体期限为:自 起至 止。(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运营费用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乙方须将运营费用交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收益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 账 号:20010251046166600000012 5.4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运营费用,计: 元,大写:人民币 ) ,运营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后每期运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15日内向甲方支付,具体交纳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费 6.1 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所在辖区物业公司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第七章 房屋交付 7.1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管理收益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运营管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委托运营管理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委托运营管理期保持不变。 7.3 甲方交付委托运营管理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委托运营管理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八章 房屋收回 8.1 委托运营管理期满或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运营管理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8.2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8.3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8.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委托运营管理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8.5 委托运营管理期满或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归还甲方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房屋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投入的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九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权利 9.1.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委托运营管理收益。 9.1.2 甲方对运营资产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9.1.3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派人列席乙方的管理服务等会议, 乙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甲方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 9.1.4 甲方负责对乙方每年运营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考评工作,依据《合肥市城区示范性菜市场设置与管理标准》的评价指标和相关部门的测评考核,综合乙方达到的运营管理服务指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对乙方的管理服务水平逐年进行评价。每年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乙方解除或续签本合同的重要依据。 9.1.5 在委托运营管理服务期间,如乙方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管理服务目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1.6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农贸市场装修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对装修结果进行验收确认。 9.2 甲方义务 9.2.1 协助乙方在运营管理、行政服务及场地使用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9.2.2 应积极配合乙方查阅、复印仅用于运营农贸市场所需的甲方竣工图纸等有关资料(乙方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0.1 乙方权利 10.1.1 乙方负责该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负责农贸市场的招商运营工作,运营范围包括农贸市场内部摊位及部分商铺的运营管理。 (2)负责承担农贸市场的水、电、气、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并负责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 (3)负责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并自行承担维修管理的相关费用。 (4)配合甲方完成资产相关事务的沟通协调管理。 10.2 乙方义务 10.2.1 乙方负责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招聘、考核、解聘、社保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与服务工作人员相关的薪酬福利及社保支出以及其他运营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若发生纠纷, 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10.2.2 乙方聘用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接受合肥市相关部门的监督,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承担乙方管理原因造成意外和事故的赔偿和相应责任。 10.2.3 乙方应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若违反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责任。 10.2.4 运营管理服务期间,乙方更换该资产运营管理负责人的,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负责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5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上缴运营管理收益。 10.2.6 乙方的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合肥市城区示范性菜市场设置与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行业内法律法规规定。 10.2.7 运营管理期内,该资产必须由乙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包农贸市场。 10.2.8 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对农贸市场的装修、装潢及改造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9 乙方负责运营管理期间的安全、保卫及安全生产等工作。 10.3 乙方负责农贸市场软装提升项目的设计及装饰,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30日内提交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方案进行装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1.2委托运营管理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运营管理收益的10%。 11.1.4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1.2乙方违约责任 1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章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运营管理收益的10%。 1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1.2.3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当年运营管理收益的10%。 11.2.4委托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管理收益,除须补交运营管理收益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1.2.5委托运营管理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管理收益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管理收益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000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1.2.6乙方委托运营管理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足50%时,乙方须在15日内缴纳不足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7乙方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运营管理收益、履约保证金、能源费用或其他应缴费用超过15日,经过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综合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第十二章 合同的解除 12.1 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2.2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以及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到期终止的,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合同解除权的,乙方运营期间因运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升级装饰,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管理时间结算运营管理收益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增加的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2.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收回房屋,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房屋转交第三人运营的,改变合同约定的运营范围的,与第三人合作运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管理收益达15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擅自拆改变动甲方前期装修改造的。 (5)利用本委托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资产或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农贸市场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第十三章 特别约定 13.1 甲方对乙方运营管理区域内商铺及摊位招商定价享有定价指导权,对乙方的运营管理区域内的商铺食品卫生有监督权,对乙方的食品卫生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对乙方运营管理区域内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其做出整改。 13.2 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或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管理公司有权就其因乙方运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13.3 乙方及乙方招商的内部商铺及摊位运营户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并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部门核准的证件证照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因前述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得影响本合同履行。 13.4 乙方应制定完备市场管理制度,符合《合肥市交易活禽管理办法》《包河区菜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方案》《合肥市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和文明创建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乙方在运营管理期内累计两次被农贸市场(农家超)主管部门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 后期农贸市场新增设施设备及后期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电脑、网络及农贸市场智慧化系统维护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13.6 乙方确保农贸市场内部摊位费用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价格,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13.7 考虑农贸市场属于“民生工程”,乙方需确保该资产良性运营,农贸市场商铺月租金单价及向商户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消费水平自行制定,并报甲方监督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3.8 乙方须按照甲方审核同意的软装设计方案、效果进行装饰。如乙方在装饰完成后与设计方案要求有差别,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9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当年租金的一半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租赁履约保证金台账,租金定价不得高于市场标准,租金收取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即乙方超标准收取保证金的、不提交完整的保证金台账的、超过市场价收取租金的、对商户租金收取周期超过3个月的,上述情形每发生一次,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0元违约金,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支付违约金。乙方累计违约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乙方运营管理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如有)和软装提升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3.10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与第三方新签租赁合同须递交甲方备案,如与本合同中约定条款有冲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重新签订。 13.11 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中标人后签订,此次公开竞价的交易公告中“交易条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14.1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60日内,双方应当完成相关结算工作;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30日内,乙方应将运营管理服务期限内资产档案等移交给甲方,造成毁损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3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如需要)顺序 (1)本合同文本 (2)成交通知书 (3)《交易文件》及答疑文件 14.5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其他壹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14.6如涉及市政道路建设对该资产运营造成的影响根据实际影响程度双方另行协商。 14.7 甲乙双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合同履行期间相关法律文书,往来函件等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合肥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0551-63715383。 乙方: 甲方或乙方按上述地址送达或邮寄给对方的书面文件,视为甲方或乙方均已收到。 甲 方(章): 乙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合肥滨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 运营管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一、 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运营管理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 ”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运营管理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纠,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 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地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运营管理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 四、 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五、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六、 本责任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1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CFXJTJFC031 项目名称: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2.60万元 最高限价:12.60万元 采购需求: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履约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2.地点: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 3.方式:(1)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feng.gov.cn/xqbm/ggzyjyzx/gcfw/jyxx/index.html) 处下载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请拨打电话:18056039902。 四、响应文件提交(注:1、必须将投标文件盖章后扫描成PDF版并存在U盘内,在U盘外的两面上分别贴上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标签,再将U盘和投标文件一同进行密封,U盘作为资料保存。2、投标单位当天按照项目编号顺序从小到大只能中一个标,即前一个项目中标,则当天的后面项目不得再推选为中标企业。)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场提交):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长丰县城水湖镇长寿路实验小学北大门西侧四楼教体局原校园安全办公室) 五、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地点: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长丰县城水湖镇长寿路实验小学北大门厅西侧四楼教体局原校园安全办公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 地址:长丰县义井镇 联系方式:0551-66551170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551-666716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法勇 电话:13856917260 2025年长丰县义井镇中心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zip 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7月19日

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租赁(六次)

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租赁(六次)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租赁公告(六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租赁(六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090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7月19日9:00始至2025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8月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 第1层 钢筋混凝土 约75.82 3 4.5492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五河路五河新村西边第6间房屋。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证,均为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2)水:已接水,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3)燃气:未开通,由承租人自行报装并承担费用。 4.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5.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须现场踏勘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室内上下水、租赁面积等情况。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标的房屋位于居民楼下,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娱乐行业;禁止从事污染扰民、产生噪音的业态;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期15日,免租期为合同租赁期限截止日前15日,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例:合同期限为:2025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给予免租期30日,则免租期的期限为:2028年3月2日-2028年3月31日)。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127301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1995515232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二)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4.未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六)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七)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电表读数 (度)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水费欠额 (元) 电表读数 (度) 电费欠额 (元)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三)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饮品店招租公告(二次)

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饮品店招租公告(二次)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饮品店招租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饮品店招租(二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816 委托方 合肥市科技馆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 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科技馆 联系方式:0551-65196626 电子交易系统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电子服务系统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5年7月19日9:00始至2025年7月31日14:3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饮品店 第1层 钢混 约60 3 7.7040 0.7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899号合肥市科技馆蜀西湖馆区一楼扶梯和楼梯下方公共区域。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人在本项目的经营时间同委托方的开馆时间保持一致,委托方开馆时间为每周三至周日9:00-16:30开馆,周一及周二闭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正常运行,具体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 4.委托方为承租人提供出租标的区域的基础水源、电源和污水管网,承租人现场踏勘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接入。如承租人需对上述条件进行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标的内无需安装制冷和制热设备,供冷供热由委托方根据场馆情况统一提供。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仅限销售饮品(如奶茶、果茶、咖啡等)、烘焙类(如甜品、糕点等)、品牌周边产品及联名文创产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年成交租金的25%,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意向承租人具有连锁饮品品牌(如星巴克、瑞幸咖啡、库迪咖啡、霸王茶姬、蜜雪冰城或其他连锁饮品品牌)经营业绩。 注:本项连锁饮品品牌店是指以连锁形式经营,由品牌总部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饮品店,连锁饮品品牌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经营的门店数量不少于20家的实体饮品店; (2)饮品品牌曾获天使轮或A轮或B轮等各轮次融资。 3.意向承租人须具有甜品、糕点售卖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区域发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根据经营需要对承租区域进行必要的装修装饰,以满足公众休闲需求。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严格按照委托方指定的时间段施工,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搬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3)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承租人自行负责装修部分和自采设备的日常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承租人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售卖的产品为安全合规的产品,并对有关卫生安全责任负责。 (7)承租人须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区域超范围经营。 (8)承租人如开展经营宣传,宣传内容需要委托方同意,不得出现含有低俗、暴力等内容。 (9)承租人须具有联名文创的开发能力,租赁期内,须配合委托方共同开发文创产品并在租赁房屋内销售。双方如有意开展联名开发或其他合作的可另行约定。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承租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参与前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承租人查阅公告后,如参与竞价,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交易信息填写,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161160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 3.承诺函; 4.连锁饮品品牌经营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 (1)业绩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连锁饮品品牌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①对应品牌的美团(或大众点评)官网或手机应用截图,截图须能体现品牌名称和门店数量; ②对应品牌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在“企查查”网站查询到的连锁饮品品牌“融资历程”截图。 备注:(1)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公告期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业绩合同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3)业绩合同为意向承租人法人直接签订的,予以认可。 (4)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公告所要求的内容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5.甜品、糕点售卖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 (1)意向承租人在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或自有小程序上的甜品、糕点菜单截图; (2)意向承租人自2025年6月1日以来任意5日在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或自有小程序上的甜品、糕点销售记录。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竞价文件的制作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5年7月31日14:3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竞价文件解密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评审时间及地点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特别说明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0551-6519231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0、662232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租金,计人民币 (¥ )。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5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 (¥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 (四)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六)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以及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消防安全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本次租赁3年合同期满且乙方履约良好,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议一致可续签,续签合同三年一签,续签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续签的年租赁价格在上一期合同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查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竞价文件格式.docx 附件:附件2: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docx

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门面房房屋租赁(五次)

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门面房房屋租赁(五次) 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门面房房屋租赁公告(五次) 项目名称 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门面房房屋租赁(五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102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7月19日9:00始至2025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8月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门面房房屋 第1层 其他结构 约28.12 3 1.3836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金地苑小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楼栋供电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2)水:已房产楼栋供水箱,室内用水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3)燃气:无燃气。 4.标的房屋移交时室内遗留的杂物由承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5.标的房屋以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须现场踏勘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室内上下水、租赁面积等情况。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标的房屋位于居民楼附近,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行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期15日,免租期为合同租赁期限截止日前15日,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例:合同期限为:2025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给予免租期30日,则免租期的期限为:2028年3月2日-2028年3月31日)。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127219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韩工;联系电话:1995515883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商业)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二)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3.未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 元。 4.未提前4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六)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七)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电表读数 (度)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水费欠额 (元) 电表读数 (度) 电费欠额 (元)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三)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房屋租赁(四次)

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房屋租赁(四次)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房屋租赁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 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房屋租赁(四次) 项目编号 2025HCFCA00440 委托方 合肥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安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298809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7月19日9:00始至2025年8月7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8月8日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房屋 第一层 混合 约27.42 3 5.9232 0.5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58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房地产权权证,均为大证未分割。标的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人自行装修,无平面图纸,装修报委托方同意后施工。房屋按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须 自行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确认出租房屋的实际位置、面积、室内上下水等相关情况。 4.附属设施设备: (1)电:已接至房产楼栋供电配电箱,室内用电由承租人自行布置(负荷不足部分,承租人自行增容)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水:标的房屋无水。 (3)燃气:标的房屋无燃气。 5.该标的遗留少量垃圾,垃圾由承租人自行处置并承担全部费用。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用房。禁止使用罐装燃气;禁止经营餐饮娱乐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期15日,免租期为合同租赁期限截止日前15日,免租期包含在租期内。(例:合同期限为:2025年4月1日-2028年3月31日,给予免租期30日,则免租期的期限为:2028年3月2日-2028年3月31日。)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12666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将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20%,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罗工,联系电话:1995515880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6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m?,用途为 。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如乙方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无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十二条第3款违约情形,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予以免除,该期间为免租期。如免租期内乙方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免租期提前到期,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腾空返还房屋。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支付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年(¥ 元)(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 元),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天数保持不变。 (三)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经查验无问题的,双方在《房屋使用移交表》(附件一)上交验签字,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义务。 若乙方未行使查验房屋的权利直接在《房屋使用移交表》上签字的,视为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甲方交房义务履行完毕。 第六条 房屋收回 (一)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返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三)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房屋返还期届满后,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附件二)上签字视为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一)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收取房屋租金后应及时出具收款票据。 (二)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燃气设施(若有)、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租赁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四)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索赔。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情形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流程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腾空并归还房屋。因乙方原因提前退租或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流程确定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 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达到3次的或拒不配合甲方安全检查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8.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9.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10.因对该处房产的不当经营或使用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二)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 (三)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10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三)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个半月租金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个月租金元。 (四)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五)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六)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七)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乙方对此表示认可且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成交时的现状交付。乙方在竞价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竞价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和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相关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房屋使用移交表》 附件二:《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附件三:《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房屋使用移交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电表读数 (度)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二: 到期(退租)房产收回表 房屋坐落 位置 面积(平 方米) 租户名称 水表读数 (吨) 水费欠额 (元) 电表读数 (度) 电费欠额 (元) 附属设施 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及型号 状况 移交方: 接收方: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三: 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乙方后,租赁房屋的使用、管理、租赁房屋内设施设备和租赁房屋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向乙方移交的租赁房屋质量符合法律规定。 (二)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方案和装修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据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甲方的义务 甲方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安全事故的原因。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甲方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而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房屋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房产内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确保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相关合格证件后,方能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在经营场所内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5.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火栓、灭火器等设备设施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6.乙方租用场所仅用作仓库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7.乙方将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按法律规定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瓶装煤气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用途和方法正确使用;煤气瓶须按相关规定定期送往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8.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场所;“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9.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存放,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0.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1.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域内安全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2.乙方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3.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4.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5.针对租赁房屋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与租赁房屋配套使用的变压器等特种设备,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限内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并负责对该部分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 2.乙方发现房屋质量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应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房屋后两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在接收租赁房屋时,房屋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安全事故等险情时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立即通报甲方,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立即整改,并给予甲方相应赔偿。 (三)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仍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本协议,乙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应负责组织维修、恢复原状(需经检验合格),并承担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提供一份给甲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处理。 六、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附件: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CFXJTJFC032 项目名称: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第一包: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和小学语文基地校教研团队培训费共计19万元(教师培训费14万元+小学语文基地校教研团队培训费5万元) 第二包: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班主任培训费10万元 最高限价:第一包: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和小学语文基地校教研团队培训费共计19万元(教师培训费14万元+小学语文基地校教研团队培训费5万元) 第二包: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班主任培训费10万元 采购需求: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履约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2.地点: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 3.方式:(1)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feng.gov.cn/xqbm/ggzyjyzx/gcfw/jyxx/index.html) 处下载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请拨打电话:18056039902。 四、响应文件提交(注:1、必须将投标文件盖章后扫描成PDF版并存在U盘内,在U盘外的两面上分别贴上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标签,再将U盘和投标文件一同进行密封,U盘作为资料保存。2、投标单位当天按照项目编号顺序从小到大只能中一个标,即前一个项目中标,则当天的后面项目不得再推选为中标企业。)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2.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开标地点现场提交):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长丰县城水湖镇长寿路实验小学北大门西侧四楼教体局原校园安全办公室) 五、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8月1日14点30分 地点:长丰县教育体育局(长丰县城水湖镇长寿路实验小学北大门厅西侧四楼教体局原校园安全办公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 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巢路与金川路交口。 联系方式:0551-62733081 2.采购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551-666716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爽凯 电话:13637081144 2025年长丰县阿奎利亚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zip 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7月19日

展厅广告 / Advertising Cooperation

>>

地区导航

友情链接